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林澤惠
|
HCMA 4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5898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否認一項「干擾於港鐵上水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的列車車門」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2.本席首先處理定罪上訴。 3.控方傳召一名證人(即控方證人),她是港鐵的月台助理。本席在此簡略地覆述她的證供。在案發當日控方證人在港鐵月台車頭位置當值,不算擠迫。控方證人表示見到上訴人從第4卡行緊去第3卡U1門。由於列車的車門已關了一半,而上訴人當時右手是拿住一個紅色背心膠袋,控方證人表示見到上訴人用右手將個紅色背心膠袋捹入車廂裡面,但這時車門已經關上,因此上訴人的紅色背心膠袋被車門夾住。控方證人於是跑上前向上訴人講︰「先生,請你放開手啦」。但上訴人沒有理會控方證人的勸籲照樣用右手揸住個膠袋,後來才放手,使列車最終延誤了10分鐘。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稱有很多人在前面排隊,所以他繞過他們進入車廂,進入時發現度車門閂咗夾住他的袋,最初上訴人不放手是因為他的銀包﹑證件等都在膠袋裡面。 5.審訊時,上訴人呈遞交通部寫給他的信件(“P1”),港鐵表示翻看閉路電視錄影帶,看見上訴人嘗試從第2卡位置進入車廂。上訴人亦呈遞一封信(“P2”),交通投訴部轉述港鐵的回覆不批准上訴人的要求索取閉路電視錄影帶。 6.上訴人結案陳詞時投訴他沒有收過港鐵的回覆不會提供CCTV帶,因此,沒有證據證明他的供詞。 7.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批評上訴人在結案陳詞階段才說他曾嘗試要求港鐵提供當日的CCTV但都不成功,裁判法官認為在結案陳詞時作出這樣的陳述是太遲,並認為CCTV也幫不到上訴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時,本席留意到上訴人於審訊時沒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所陳述的是他沒有法律知識,他是透過交通部投訴組想取得CCTV但遭拒絕,上訴人想他沒可能取得CCTV,所以在法庭上也沒向法官提及這事,直至結案陳詞時才說出。 9.本席理解到上訴人的法律知識可能很少,因此不清楚法律程序,但本席認為在這情況,當上訴人作出結案時提及到CCTV,並有信件證明上訴人曾經嘗試透過交通部索取CCTV但遭拒絕,因為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這時應停止上訴人的陳詞,讓上訴人有機會向控方索取CCTV重開他的辯護,尋找其他的證據支持他的辯護,但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在這情況,本席就有疑問究竟那CCTV會否幫到上訴人,因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為了公平起見,本席判定罪不穩妥,頒令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並頒令若CCTV仍保留着,控方應在新審訊前儘快提供CCTV予上訴人準備辯護;若CCTV已被刪除,控方要提供資料該CCTV在何時被銷毀。
答辯人:由文禮律師行轉聘陳大為大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