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談達明

Case No.HCMA 16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6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6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77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談達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晚凌晨時分,一位休班警員在旺角街頭見到上訴人跟隨一名年輕女子身後,用其下體貼著該女子,其後,該名休班警員見到上訴人拉開褲鏈,掏出陽具,磨擦對方的臀部。在這情況下,該名休班警員截停上訴人,將他拘捕。

3.上訴人現年42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本案相同。代表上訴人的羅大律師指,該案件發生在1988年,上訴人當時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其後,上訴人干犯兩項不同類型的刑事罪行。今次是上訴人首次被判監禁。

4.在求情時,裁判法官知悉上訴人在一間茶餐廳當厨師已有廿多年,月薪為$9,500。上訴人與77歲的母親同住。在案發前一年,上訴人的母親不幸地遇到交通意外,令她需要坐輪椅,因此,上訴人要照顧母親。上訴人的父親在他很年幼時已去世。

5.上訴人大律師求情時指,上訴人與女友在案發前幾天分了手。在案發當晚,上訴人見到事主,覺得事主的樣貌酷似他的女友,一時控制不了自己而干犯本案。

6.裁判法官適當地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心理醫生報告,法庭亦已很詳細了解上訴人的精神狀況。兩位精神科醫生均說上訴人沒有任何精神病,而心理醫生亦指上訴人再犯案的機會屬低至中度。按醫生報告,上訴人在他母親遇到交通意外後,女友又與他分手,他心靈上受到很大的創傷,卻沒有人可以傾訴,在此情況下影響了他的自制能力。

7.羅大律師也同意,本案案情不是普通的街頭非禮案,而是較普通的街頭非禮案更為嚴重。正如裁判法官所指,因上訴人的舉動及案發時是在凌晨時分,故此,要有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

8.就羅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所提供之案例,本席要小心考慮12 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鍾大律師所講,法庭必須保障在街上做著正當事項的女士、年青少女並使她們免受騷擾。

9.本席認為除了要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亦要考慮上訴人的背境,上訴人在他19 歲時曾干犯一宗同類案件,但這已是多年前的事,故此,上訴人不屬積犯。上訴人在這廿幾年來都有正當職業,案發時正值他心理受到創傷,心理醫生亦指這創傷可能影響他的自制能力。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本案是一個 “borderline case”,可給予上訴人懷疑利益及一個機會再重新考慮他的刑罰。

10.本席認為12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經重新考慮本案案情及上訴人的背境後,本席認為一個比較適當的量刑起點為9 個月,因上訴人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去6 個月監禁。本席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沛然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