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佑文

Case No.HCMA 68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8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8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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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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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5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案發地點是位於一幅建有小屋之空地。控方證人多年前已把該空地售予他人,他自己則保留小屋之使用權利,惟控方證人一直沒有使用該小屋。期後,控方證人於小屋隔鄰租了另一幅地自用,但他發現空地被上訴人佔用了,因此雙方就空地的使用權常有爭拗,關係並不融洽,警方常因此介入調停。於案發前數十分鐘,警員還例行地分別向雙方作出勸喻,着他們應循正確的合法途徑解決紛爭。

3.當警員離去後,控方證人繼續逗留於他新租來自用之地。此際,上訴人突然用水迎頭潑向控方證人,控方證人馬上責問他。當時上訴人邊笑邊檢起一枝長約四呎的鐵通追嚇控方證人,控方證人見狀大驚,馬上逃出村口報警。

4.警員接報到場後,察覺控方證人上半身濕透。控方證人對警員說,是上訴人向他潑水的。警員於是將上訴人拘捕,亦檢取了一個塑膠盤和一枝鐵通。

5.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否認曾向控方證人潑水和用鐵通追嚇他。上訴人聲稱,他才是受害人。上訴人指,案發時他正在家中看電視,但警員突然進入他家中,將他拘捕。

6.上訴人被問到關於控方證人遇襲處之地上遺有水跡時,上訴人解釋說是自己曾經用水喉射水灌溉植物時留下的。

7.裁判法官是一位事實裁決者,他聽取了各證人的口供,經過分析和考慮後,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所講地下的水跡是因他灌溉植物而產生的。

8.裁判法官亦有解釋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所講,因為裁判法官認為水跡的面積很小,不像上訴人所講是因他灌溉植物而產生的。裁判法官最後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認為上訴人當時確實有淋濕控方證人的身體,亦有用鐵通追嚇他,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人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作出投訴指代表他的律師沒有按照他的指示去盤問控方證人,他亦沒有作出最後的陳詞。本席因此批准上訴人押後他的上訴,等拿到謄本後,看看他的律師怎樣沒有按照他的指示去做。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想跟他的律師講關於事件的起因,不過律師對他說,他所講的事件起因與控罪沒有關連,因為告他的控罪是“普通襲擊”罪。裁判法官的裁決最主要考慮是集中在潑水的問題上,例如水跡的面積大小等等。

11.上訴人指他接納律師的解釋,亦同意律師盤問的去向。因此,按照上訴人所講,本席認為這位律師是沒有出錯的。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再次重複案件的起因,本席同樣地對他說,關於用地的佔用問題不論雙方對與錯,都不是可以作為一個辯護理由或是對案件構成重要性。上訴人被控“普通襲擊”罪,當時上訴人否認有潑水,亦否認用鐵通指嚇控方證人。

13.這是一宗事實的裁斷,鑑於裁判法官是相信那一方的證人。最後,裁判法官作出適當的分析後,接納了控方證人的版本。

14.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亦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