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碧慧

Case No.DCCC 9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草稿)DCCC9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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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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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5月5日下午12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Chun Hin Dere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全德律師事務所律師Miss WONG Lai Ying Cecilia,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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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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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月9日,本案的事主在屯門一屋苑內的商場升降機內受到被告碰撞,其後事主發現手袋的拉鏈被人打開,失去銀包,他馬上叫保安員報警。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錄影也攝到被告偷竊了事主的財物。不久,事主在屋苑附近截獲被告,被告就帶事主返回屋苑商場內的詢問處,在櫃檯找回事主的銀包,內裡仍有事主的證件、鎖匙等物,但就失去港幣250元及事主的八達通卡。警方在被告的褲袋內找回這250元及事主的八達通卡,警誡下被告說她是為了女兒的生計而犯案。

2.被告今年37歲,過往有十八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共三十項罪行,其中二十項為不誠實的罪行,而這二十項罪行之中的其中十四項被控方證實為與扒竊或企圖扒竊有關。

3.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只有中二的教育程度,她的伴侶在1999年過身,被告自此自暴自棄,自2000年起不斷犯案。被告有一女兒,現在13歲,曾寄養在別人處。被告要靠綜援過活,她在2010年6月出獄後,本打算改過自新,但至年底獲配公屋就把女兒接回家,又逼近聖誕,她想為女兒買聖誕禮物,需錢才犯下本案。律師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她說自己已經後悔,並會改過。另外一封則是一位教士所寫的求情信,亦說同樣的事。

4.雙方都依賴上訴庭案例CACC 107/2004(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Ngo Van Huy)一案,叫法庭參考判刑。辯方律師叫法庭引用該案例中所說的最低12個月判刑為起點,但同意被告是一位屢犯同類罪行的人士,法庭可加刑9個月。控方則說被告犯事的地方也算鬧市,可再度加刑,辯方律師回應說當時升降機內只有數人,不算擠逼。

5.本案發生在屯門一屋苑內商場的升降機裡,不過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升降機內特別擠逼,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人同謀或要使用工具去犯案。辯方律師指出被告雖然屢犯,但亦有良心,她只拿走事主銀包內的250元及八達通卡,其餘的物品都放回詢問處,好讓事主能夠找回。

6.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指,不計被告屢犯的加刑因素,本案案情的適用判刑起點為10個月監禁,但被告屢犯不改,本席認為須加刑最少9個月。因此,總判刑起點為21個月,本席給予被告認罪可得的三分一扣減,判她入獄14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