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培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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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本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在2009年8月12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相信兩部私家車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兩部私家車。經審訊後,本席只裁定第一被告企圖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即他在2009年8月13日,知道或相信該兩部私家車是贓物,而不誠實地企圖收受該兩部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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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5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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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原本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在2009年8月12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相信兩部私家車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兩部私家車。經審訊後,本席只裁定第一被告企圖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即他在2009年8月13日,知道或相信該兩部私家車是贓物,而不誠實地企圖收受該兩部私家車。 2.第一被告現年51歲,早年由國內來港,刻苦工作多年。在1997年成立自己的運輸公司,經營多年,但收入亦僅夠開支。第一被告已婚,有四名十多至二十多歲的子女,都在求學;幼子皮膚有病,需太太特別細心照顧。 3.第一被告在2006年有一項案底,是使用非法燃油,只被罰款3,000元,性質輕微。 4.辯方律師叫本席考慮第一被告只被裁定在2009年8月13日企圖接贓罪名成立,他做的只屬收受工作,犯罪性質不算最嚴重,律師叫本席從輕判處。律師引述一些案例,說出一些法官在相類的審訊後所作的判刑,指出判刑可以稍輕。 5.本案涉及的是兩部貴重的BMW-X5汽車,更是在海外被盜,運來香港。接贓或企圖接贓如此失物必屬重罪。 6.當然,每項接贓事件都有多人分擔不同的工作,在本案中第一被告扮演的角色並非輕微,他受人指使,在港明知及不誠實地用偽造的康德商業登記文件去拿取載有失車的兩個貨櫃的放貨單。這種從海外載運失車來港的接贓工作必須經多人精心部署及策劃,大家分工合作,互相呼應。沒有第一被告在港替人收貨,出贓或最後會接贓的人也不能繼續其不法勾當。 7.第一被告在2006年所犯的是輕微罪行,本席並不重視,他過往其他紀錄良好,但今次就被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一項嚴重的企圖處理贓物罪名成立。 8.本港的上訴庭在Chiu Kwok Wai一案(CACC 294/2006)說明,企圖處理贓物罪不比實際處理贓物罪輕,上訴庭認為該上訴案中的上訴人因企圖處理贓物罪,經審訊而被判監4年並非過重。 9.辯方律師引述,何式權(譯音)一案(CACC 92/1999)與及Lau Shiu Hau一案(CACC 653/1996),想說明法庭的判刑可以稍輕,不過律師引述的兩個案例都非上訴判刑案例,亦是在Chiu Kwok Wai一案多年前判下的,該兩案只能說明當時主審法官的判刑態度。 10.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律師所提的求情因素,也考慮兩車已經被起回,但第一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的一項企圖處理贓物罪是嚴重的,本席認為應以4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本席找不到任何因素要作任何減扣,故對第一被告判監4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85/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