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鵬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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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7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862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1年5月20日 裁決日期:2011年5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傷人罪”,被判入院令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於案發當晚大約11時,在一屋苑地下大堂等候電梯時,上訴人站在受害人後面,他不發一言從後推她,受害人轉身,上訴人打她頭部一下,令她跌倒並撞到牆,上訴人當時離開現場後在家中被捕,警誡下他說被香港政府監視,所以他要襲擊人來報復。受害人送到醫院治療被發現頭皮有裂傷。 3.在裁判法官判刑前已先為上訴人索取兩個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精神料醫生認為上訴人患了一種精神病,建議他入院令4個月接受治療。 4.上訴人現年42歲,曾於2001年有一次管有攻擊性武器犯罪記錄。 5.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時說,因上訴人的精神病令到他覺得自己被香港政府迫害,因此,他作出這次事故。上訴人同意在醫院接受治療,但希望在青山醫院治療。 6.上訴人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或青山精神病院,不是裁判法官處理的問題,要視乎治療醫生的專業意見,作出適當的考慮。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醫院令4個月。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他認為4 個月的入院令明顯過重,他要求減刑1個月,其實這不可視為一個刑罰,上訴人入院接受治療,這樣可以讓他得到適當的治療,令上訴人可以克服精神病。兩位醫生的報告都是建議上訴人需要4個月的時間治療是適合的。 8.因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擾裁判法官這個命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