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明

Case No.HCMA 87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2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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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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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上訴案於第一次聆訊時,上訴人有就刑罰方面提出上訴,但當時上訴人已申請取消刑罰上訴,因此,今天上訴人只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

3.本案不是一宗複雜的交通事故,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雙層巴士司機,事發時,他駕駛其巴士沿告士打道東行,行駛於左四線上,當時交通繁忙,時行走時停下。

4.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時速為二十多公里,上訴人之的士從左邊切入,其右前輪部份進入了左四線,速度較控方第一證人快。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緊急剎停,扭右閃避,然而上訴人之的士繼續向前駛,其右尾輪部份因而碰到控方第一證人巴士左車頭,於是兩車停下。審訊時,控方已呈遞控方證物P2相片予裁判法官參看。

5.控方第二證人為當日現場調查之警員,在警員查問下,上訴人於現場有以下回應:「切線期間,右一線架城巴唔肯讓我,所以撞到我」。控方第二證人表示上訴人於現場沒有提及過被撞之時已將自己的士停下。

6.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女警,為事後接手調查之警員,傳召被辯方盤問。控方第三證人被問及知否事發馬路路段前方100米有攝錄機。

7.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作供時表示事發當日為Rugby Seven Day,交通擠塞。事發時上訴人正接載乘客前往跑馬地,行駛於告士打道東行左三線,稍後需要切入左四線經跑馬地天橋駛往目的地。上訴人於是打右燈,慢慢駛近菲林明道天橋位置,在安全情況之下切入左四線。上訴人稱他三分之二車身切入左四線時就停下,等待有適當空位才完全進行左四線。

8.當時一輛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巴士從上訴人之的士右邊經過,兩車便發生碰撞。上訴人稱當時也有其他車輛在其右邊通過,如一輛跟巴士闊度差不多的泥頭車,也完全通過,但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駛過便撞着。

9.在盤問下,上訴人表示碰撞之後曾經鬆開腳掣,於是自己之的士曾經向前行駛。上訴人同意控方證物P2相片(3)號所顯示的狀態,有關相片只能顯示有二分之一車身進入左四線,但上訴人庭上補充並強調已經有三分之二車頭進入了左四線。

10.裁判法官分析證供前已知這是一對一的證供,所以必須仔細考慮各人供詞。

11.裁判法官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當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他認為上訴人的證詞有不一致的地方,並於裁斷陳述書第11及12段記載他所考慮上訴人證供上的差異,本席不會再敍述一遍。在裁斷陳述書第13段,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誇大其進入左四線的車身部分,最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2.最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按控方證人的證供,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不小心。

1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14.上訴人於第一次上訴聆訊時,提交自己手寫的幾項上訴理由,他的上訴理由都是圍繞着事實方面。

15.上訴人投訴控方第一證人庭上口供跟書面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前後矛盾,認為裁判法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16.上訴人投訴控方第二證人於盤問時被及問題均表示「唔記得,唔清楚」。上訴人認為警員應習慣作供,但怎可供稱「唔記得,唔清楚」,所以上訴人認為這反映他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7.上訴聆訊時,本席已跟上訴人解釋控方第一證人的書面證人陳述書不屬呈堂證供,不屬裁判法官可考慮的證供。而控方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人陳述書予一份上訴人,是待他知悉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將會作的證詞,讓上訴人可準備他的辯護。上訴人稱不清楚這些事,仍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庭上的證供跟證人陳述書前後矛盾。本席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嚴重差異,因此,在席前沒有資料支持上訴人的指控。

18.至於控方第二證人於盤問時表示「唔記得,唔清楚」,他雖是一位警員,在發生該交通事故後,他亦堅負很多其他工作的責任,所以某程度上的枝節「唔記得,唔清楚」,並不代表他的證供不穩妥、不可靠,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看不到這證人在重要的事項稱「唔記得,唔清楚」,因此,本席亦認為沒有任何理據支持上訴人的投訴。

19.上訴人亦投訴警方沒有切實對案件進行調查,他認為警方調查不完善。上訴人認為警方沒有提供「距離現場不遠運輸署之攝錄系統」所「攝錄交通路面之情況」的「有關資料」對他不公,正如代表答辯人的莫律師回應,該閉路電視沒有錄影功能,運輸署安裝該系統只提供即時監察現場路面交通情況之用。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資料可以支持上訴人所稱該系統是攝錄機。

20.至於路面的闊度,是上訴人以證其詞,控方第一證人並不同意,因為控方第一證人跟上訴人講述的情況完全不同,所以,本席看不到警方需要深入調查上訴人於庭上所述的版本。

21.其實,本案最主要是裁判法官接納那一方的證供。裁判法官在處理分析各證人的證供時,不是上訴人所投訴指裁判法官只依賴各證人的表現,他還要考慮各證人的證供是否合乎邏輯,而裁判法官亦有參考呈堂相片,分析各證人的供詞,才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已仔細地在裁斷陳述書分析事實,跟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吻合。

22.上訴人於書面陳詞時有提及一些新資料,是關於車輛闊度的問題,正如莫律師指出,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將這些資料呈堂,讓控方證人有機會處理。莫律師在書面陳詞內亦提及以往上訴庭有一案例關於這方面,其實是上訴人沒有遵從這些規例,引致本席亦沒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釋為何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將這些資料提供予審訊庭。

23.上訴時,本席只可參考當時在裁判法官席前的證供和證據而作出裁決,究竟裁判法官是否合理地在有證據之下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明顯地裁判法官是有理據地支持他的定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