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建鏗

Case No.HCMA 97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7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7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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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廖建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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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亦有上訴關於刑罰方面,但在2011年2月10日,上訴人已經收回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因此,今天的上訴聆訊只是關於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

3.控方的證據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的繼孫女,案發時她是12歳。控方第一證人很多時候都走到辯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祖母)家裏練琴,自小上訴人亦有和她玩耍。控方第一證人自七歲至八歲開始,上訴人已經有幫控方第一證人捽腳的習慣。

4.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她和往日一樣到祖母家裏練琴,當她練到疲倦在客廳休息時,她要求上訴人幫她捽腳。控方第一證人指出當時她有對上訴人說:「膝頭哥以上你唔好捽喇。」。控方第一證人亦說她的祖母當時不在客廳內,在捽腳其間,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突然用手摸了她的陰部一次,大約3至4秒。

5.正如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有記載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時有用不同的形容詞形容上訴人侵犯她陰部的動作,控方第一證人用了錐、啄、篤和摸等不同的形容詞。控方第一證人亦指上訴人的動作十分快速,大約3至4秒。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當時非常驚慌,她用右腳踢了上訴人胸口一次,當時她雖然覺得突然,但沒有將事件向任何人講。

6.在案發大約1至2天後,控方第二證人(她是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覺得控方第一證人的表現好像有些不開心。追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才透露給母親知道她被上訴人侵犯。最初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控方第二證人不要將事情告知她的爸爸。

7.最終控方第一證人的爸爸亦知情,他亦將事情告知辯方證人。辯方證人知道事件後,她說會處理問題。但是在2009年2月,辯方證人和上訴人返回加拿大,辯方證人並沒有將事情處理好。

8.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她和丈夫當時沒有即時報警,因為他們考慮到已經將事件告知辯方證人,而辯方證人亦表示會處理。但是幾個月後,辯方證人沒有將事情處理,而她和上訴人亦返回加拿大。控方第二證人因此認為暫時可以將事件放下,因為上訴人已離開香港。

9.直至2009年12月,上訴人和辯方證人從加拿大返回香港後,他們亦搬得非常接近控方第一證人的家,他們的窗是相對着。有一天晚上,控方第二證人發現上訴人和辯方證人已從加拿大返回香港。控方第二證人解釋她和丈夫十分擔心上訴人會再次騷擾他們的女兒。因此,在這情況下他們於是決定報警。

10.在2009年12月15日,上訴人被拘捕。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案發當天他有幫控方第一證人按摸腳部。上訴人解釋可能他是在不經意下揩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恥骨位置,他是沒有蓄意摸控方第一證人的下體的。

11.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但他有傳召他的太太(即控方第一證人的祖母)作供。控方第一證人的祖母所講的版本指,在案發當天她的孫女到她家裏練琴,當休息時,他們三人都坐在客廳內。在那時候,控方第一證人有叫上訴人幫她捽腳,她沒有聽到控方第一證人有叫上訴人不要捽她膝頭以上的地方。辯方證人指她當時亦有坐在客廳看電視,沒有其他事情發生。其後,她的兒子告知她孫女當天被上訴人侵犯。

12.辯方證人稱她和上訴人之後返回加拿大,因為他們必須在加拿大住滿6個月,才可以享有加拿大方面的醫療服務。因此,他們慣常香港和加拿大兩邊都有居住。

13.辯方證人說她和兒子(控方第一證人的爸爸)時常因財產的問題而鬧得不愉快,她的兒子亦時常要求她將財產交給他處理,但她沒有依從。當她和上訴人在加拿大時,她的兒子亦有寄信給她,她認為兒子的信中內容帶有恐嚇性。她的兒子在信中稱,如果他們報案,上訴人便要坐監。

14.按辯方證人的版本,控方第一證人的爸爸其實對上訴人是有不滿意之處,他時常叫辯方證人與上訴人離婚,都是圍繞着財產的問題。辯方證人的意思是指這個控訴是被誇張了。

15.上訴人指在案發時是有可能在無意下揩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耻骨地方,而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的爸爸(因為財產問題)的影響下亦有可能誇張了這個動作,來達到控方第一證人爸爸的目的。

16.關於這個問題,本席認為需要視乎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證供是怎樣說。但是很可惜,上訴一方沒有呈遞任何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謄本。因此,本席只可以依賴翻看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所記載各證人的證供來考慮案情。

17.很明顯,裁判法官已經有考慮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她形容關於上訴人的動作是有不同的。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用了不同的形容詞關於同一個動作,但是她想要表達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上訴人摸了她的陰部一下。

18.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最主要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已經有叫上訴人不要按摸她膝頭以上的位置。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沒有可能會無意中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私處。因此,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亦有考慮到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但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詳細地反映出究竟他是否接納上訴人在口供內所講的那個部位。他只是一般性地表示上訴人所承認的字句他會接納,而脫罪的部份便不接納。本席認為在處理一個被告人的會面紀錄,這是一個非常不理想的做法。

19.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整段的裁斷陳述書,十分明顯,他是不接納上訴人在會面紀錄警誡下所講,他只是不經意地揩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耻骨部位。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講,上訴人是摸了她的陰部一下。

20.正如梁律師所指出,翻閱裁判法官裁斷陳述書記載的證據,沒有理由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會在無意之下揩到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部,因為當時上訴人只是按摸着控方第一證人的小腿。由此推斷,上訴人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部是一個蓄意的動作。因此,裁判法官適當地判上訴人入罪。

21.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陳詞,他集中地指控方第一證人是將事件誇大了,而控方第一證人的爸爸亦利用這事件來勒索辯方證人。但是本席已經對黃大律師指出,本席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她是怎樣回應問題,在盤問下,她講了些甚麼。由於上訴一方沒有口供的謄本,本席只可以倚賴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記載的事實,本席是無法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怎樣處理辯方所指,她是誇大了上訴人的動作。

22.黃大律師沒有堅持要求拿取謄本,他只是倚賴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裏面所叙述的事項,要求法庭再次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誇大的基礎,她有沒有在大人的影響下而誇大了上訴人的動作。

23.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所記載的證人口供,有證據可以支持黃大律師的陳詞。

24.本席有考慮到在證供上,控方第一證人的爸爸、辯方證人和上訴人可能有不愉快的事情發生,至於是否與財產有關,本席不得而知。但是在這情況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黃大律師的講法指控方第一證人是在大人的影響下,將事件誇大了或誣告上訴人。

25.辯方只是倚賴辯方證人的口供,而上訴人是選擇不作證。裁判法官有將放在他席前的主要證據叙述於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本席因此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26.這是一宗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方面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委派黃志偉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