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廣祥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26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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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廣祥(第一被告人)  
  鄧維樂(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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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1年4月14日上午10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兆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潘葉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孔慶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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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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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咁兩名被告一共係被控告三項嘅罪名,都係同毒品可卡因有關。第一被告承認咗第一項嘅控罪,而否認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就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但就否認第三項控罪。控方就提出將否認咗嘅控罪保留喺法庭檔案,咁本席已經係批准。

兩名被告都承認有關嘅案情。簡單嚟講,案發當晚,警員喺涉案單位外面係監視嘅時間,先係發現咗第一被告人進入單位,之後再見佢出返嚟。警員同第一被告人經過一番糾纏之後,終於係截停咗佢,並且喺佢嘅肩袋裡面搵到第一項控罪所指嘅毒品。被告人喺警誡之下承認咗控罪。警員從由第一被告身上搵到嘅鎖匙進入咗涉案單位,亦都喺房間裡面見到第二被告,同埋喺檯面上搵到第二項控罪所指嘅毒品同埋一啲嘅工具。第二被告人都係喺警誡之下承認咗呢個控罪。

第一項控罪涉及24.96克嘅可卡因,而第二項控罪嘅可卡因數量就有37.67克。其後,兩名被告都喺錄影會面嘅時間確認販運可卡因同埋交代咗犯案嘅詳情。

第一被告人今年45歲,係喺香港出生,佢有三次嘅刑事紀錄,兩次同毒品有關。代表大律師指出,話呢兩次其實都係同涉及食大麻有關嘅啫。至於第二被告人,佢今年42歲,都係喺香港出生,佢就一共有十多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全部都唔係相同嘅紀錄。

林大律師替第一被告人求情嘅時間指出,被告喺拘捕之後一直有同警方合作,佢自己亦都有作過反省,知道呢啲販運毒品嘅行為係錯誤。代表第二被告人嘅孔大律師除咗講及被告嘅個人背景之外,亦都特別提出第一同第二項控罪係衍生自同一件事,所以應該以毒品嘅總數量去考慮刑期,亦即係話應該以62.63克作為刑期嘅基礎。又基於劉德明案例,孔大律師話呢一個數額應該屬於八至到十二年嘅範圍。

喺參考咗孔大律師所呈上嘅案例之後,本席同意呢一個觀點。經考慮後,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嘅刑期基準係六年半,喺扣減三分一之後,刑期會係四年四個月。為咗清楚起見,對第二被告嘅刑期,本席都係先分開嚟計算。第二被告嘅第一項控罪刑期就係一樣,亦即係話六年半為基準,再減三分一而得到四年四個月;第二項控罪嘅刑期,原則上基準就係7年,扣減三分一之後係四年八個月。

基於兩項控罪嘅整體毒品數量嚟到計算,本席會下令第二項刑期嘅1年,與第一項嘅四年四個月分期執行,即係兩項控罪一共係服刑五年四個月。換句話講,以總數量約62克嚟到計算,8年減去三分一之後,亦都係五年四個月。

第一被告人嘅刑期係四年四個月;第二被告兩項刑期一共係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