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被告人承認咗六項嘅控罪,咁其他控罪就係應控方要求保留喺檔案。承認嘅控罪係第四、第五、第六、第八、十七同埋第十八項。其中第五同埋十七簡單嚟講係施用藥物罪。而四、六、八及十八就係盜竊罪。第五同六,與及第十七同十八係相關連嘅控罪,其他嘅盜竊罪就不涉及係施用藥物罪。
被告承認控方嘅案情,就兩組施用藥物及盜竊罪嚟講,即係第五與第六,第十七與十八項控罪,主要嘅案情係指被告兩次喺路上主動接觸上咗年紀嘅陌生男士,再搵機會將落咗「藍精靈」嘅啤酒勸佢哋飲用,等對方昏睡之後就偷取佢哋嘅物品,包括手錶、手機及金錢等。另外兩項控罪係從昏睡咗嘅受害人身上偷取物品,咁受害人有報警,而被告後來喺羅湖管制站離境嘅時間被拘捕。警方喺佢手袋裡面搵到「藍精靈」藥丸及醫生嘅處方。被告話呢啲係醫生開畀佢治療失眠嘅藥物。警方喺進一步調查之後,從兩間當舖裡面起番部分嘅物品,包括金錶、戒指等。
被告喺警誡下直接承認嘅係有用「藍精靈」俾姓葉嘅男士飲用,等佢失去知覺,然後就偷取佢錢包及金手鐲,得手之後就已經將呢個物品賣咗,得款係兩萬幾鈫,後嚟就喺賭博時就輸晒喇。
咁被告今年35歲,係內地人,持有往來香港嘅通行證。佢已婚,一共有三名子女,佢有一次唔相同嘅刑事紀錄。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指出,被告曾經因為婚姻失敗而影響精神、情緒,後來認識咗一位香港嘅男友,但又發現佢已經另外有家室,佢嘅自尊受到好大打擊,意志消沉,成日以飲酒同埋打麻雀作為發洩。喺呢方面心理專家指出,被告嘅賭癮都已經係達到病態嘅程度,專家建議被告應該接受情緒及賭博行為方面嘅心理治療。
代表大律師針對判刑嘅案例方面呈交咗佢嘅分析。喺考慮過陳詞內容之後,本席同意比較有參考價值嘅係張德華一案(CACC 305/2010)。好明顯,施用藥物呢方面嘅罪行係嚴重嘅罪行,亦係危險嘅行為。「藍精靈」係精神科藥物,應該由醫生處方及指導之下使用,任意使用,尤其係混合咗酒精之後,可能係會令受害人有記憶缺失等等嘅副作用。被告選擇嘅對象都係年紀較大嘅男士,姓葉嘅受害人更係79高齡。在服下有「藍精靈」嘅啤酒後會否導致更嚴重嘅後果呢?係難以預計嘅,被告為咗滿足佢自己嘅貪念,竟然不顧他人安全,用如此危險嘅手段去達到目的,法庭應該從阻嚇嘅角度考慮判刑嘅。
本席同意辯方書面陳詞第10段中所提到嘅一啲判刑考慮因素,主要會係: 施用藥物嘅種類、對受害人產生嘅影響、涉及犯案嘅呢個性質、財物價值及犯案嘅規模等等。喺財物價值方面,本席注意到涉案嘅物品總值大約有十二萬幾鈫,有部分物品無錯係話起回,但係受害人係未能夠直接攞番呢啲物品,因為其中有典當責任嘅問題。
經考慮後,本席會以6年作為第五及十七項控罪嘅基準,喺扣減三分一之後刑期變為4年。咁就各項嘅盜竊罪,本席會有以下嘅決定:第四項3年,扣減後係兩年。第六項1年,扣減後係8個月。第八項兩年,扣減後係16個月。第十八項3年,扣減後係兩年。考慮到整體刑期,本席下令第五及十七項係同期執行,即係一共4年。第四、六、八、十八亦係同期執行,即係兩年。呢兩年中嘅一年會與4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係5年。
其實控方對被告嘅指控係包括有其他相同嘅行為,如果呢啲指控有部分可以被成立嘅話,判罰會係更為嚴厲嘅,咁希望被告喺得此教訓之後要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