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鋒

Case No.DCCC 22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2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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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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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1年5月19日下午12時0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沛隆律師行律師Mr Law Pui-lung, Eddie,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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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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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劍鋒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1月24日在香港長州大菜園路與中興街交界處,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39克氯胺酮的12.09克粉末。

承認事實

2.於2011年1月24日大約00:15時,警務人員在長州大菜園路與中興街交界處截查被告人,及在他的外衣內袋找到二十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及520元的鈔票,用橡筋圈綑在一起。在被告人的錢包內,警務人員找到另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及690元。這些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8.39克氯胺酮的12.09克粉末。在被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聲稱這些氯胺酮為他自用。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維持這些氯胺酮為他自用的說法。

3.案中的氯胺酮的市面售價約為1,680元。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有四項定罪紀錄,其中兩項為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定罪就是因為這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於2007年6月11日被判進入教導所。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22歲,曾接受中三教育及曾從事地盤散工工作,日薪400元,而月薪約為8,000至9,000元。他的母親是一名收銀員。他有一名姊姊在英國唸書。他年幼時父親已經離世。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人無業及因為一時貪心而犯案。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6.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罪行已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如果氯胺酮的份量為多於1克,但少於10克的話,判刑起點應為2至4年監禁,本案涉及8.39克氯胺酮,一般判刑起點為三年七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但已是四年前的事,本席不會因此而將判期起點調高。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採納三年七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即坦白承認控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兩年四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