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潤年wi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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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4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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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罪行詳情指出,被告於2010年6月1日至8月17日期間,虛假地表示為展揚企業有限公司已取得多項業務交易並一直有所盈利,其中包括急凍雞腳的交易,並需750,000元人民幣而誘使方雯麗向被告提供上述資金。 3.被告所承認的事實包括他與上述方女士的丈夫於2008年認識,並隨後合作營商,被告並負責日常業務,得15,000元月薪。於2010年2月開設上述展揚公司,在2010年7月被告告知方女士相關的急凍雞腳生意,並表示需要750,000元人民幣。方女士其後把合共10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隨後把兩張相關支票存入方女士為唯一簽署人的展揚公司的戶口,但其後均被發現不能兌現及過數,之後方女士亦聯絡不上被告。方女士其後發覺上述雞腳生意根本是虛假的。 4.在2010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亦曾交予方女士15張單據,表示進行一些生意,但除塑膠物料生意外,其他是虛構的。合共來說,方女士共投資220餘萬元予展揚,扣除實際開支90餘萬元及相關薪金,方女士共損失約133萬餘元。 5.被告其後被拘捕,他承認因生意損失才虛構單據以作隱瞞及補償包括上述虛假的急凍雞腳生意,但過往確實有些實際生意的經營,被告亦曾把相關收入存進展揚的戶口。他亦承認以其父親支票開出上述支票,並已知道該戶口已取消。被告共拿走了90萬元,並已於賭博及其他方面花掉。 6.被告現年39歲,過往分別於2000年及2007年12月因造假賬及盜竊罪分別被判2年及32個月監禁。彭律師詳盡講述被告的背景及身世,指被告因自幼母親離逝,在缺乏照顧下成長,後來更染上毒癮,債台高築才干犯此案。 7.被告亦呈上求情信表達悔意。彭律師陳詞指出被告打算在出獄後希望可以償還金錢,但現在因能力有限,不能償還。 8.彭律師亦呈上兩宗欺詐罪類同案件,包括HKSAR v Chan Yiu Ki DCCC 779/2010與及HKSAR v Wong Ka Lung DCCC 687/2010,兩案竊款共約100萬餘元左右,法院分別以3年及2年多監禁為判刑起點。 9.欺詐罪是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有計劃地行事,虛構生意,製造虛假單據,存入已取消戶口的支票等等,受害人之損失逾一百萬元。被告是有計劃及策劃地行事,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亦與警方充份合作,招認所有詳情,本席考慮後,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後減為2年。因此,被告被正式判以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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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