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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0 年第 238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08 年第 12780 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4月15日及5月24日 判決日期:2011年5月2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6月10日 判決理由書 1.呈請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振國(當時官階)2009年8月28日的判決提交上訴通知書。之後,呈請人和答辯人於2011年3月28日存檔一份撤銷上訴同意書(「同意書」)。雙方在同意書上簽名。該同意書說:
2.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在接獲該同意書後命令雙方出席指示聆訊,以確保雙方明白簽署該同意書的法律後果。 3.雙方於2011年4月15日出席聆訊。當本席訊問雙方是否同意撤銷上訴時,呈請人表示他不同意撤銷上訴。他指他在提交上訴通知書後亦同時在區域法院提交傳票,申請更改陳法官2009年8月28日的判決。陳法官在2011年3月22日的聆訊中對呈請人說他一方面提出上訴,但另一方面又申請更改命令的做法是濫用司法程序,他只能二者選其一。翌日,即2011年3月23日,呈請人通知陳法官他會撤銷上訴。之後,雙方在2011年3月24日簽署該份撤銷同意書及於2011年3月28日存檔法庭。 4.由於本席需要考慮呈請人可否撤回該同意書,因此將聆訊押後至2011年5月24日審理。本席在該日頒令該份同意書為法庭命令,原因如下:在一般情況下,若果雙方簽署撤銷上訴同意書,除非法庭已經根據該同意書頒發命令,否則有關的上訴程序是繼續進行的及法庭是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批准其中一方撤回該同意書。但若果該同意書是一份有約束力的協議,法庭是沒有權力批准其中一方撤回該同意書。在一般情況下,若果訴訟一方要求撤銷其上訴,他必須支付對方訟費,但若果對方同意不要求訟費,這是構成同意撤銷上訴的代價,這表示雙方已經同意了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見National Benzole Co. Limited v. Gooch [1961] 1 WLR 1489 及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1 第 59/0/21段。 5.在本案,雙方同意法庭無須就訟費作出命令,這是表示雙方同意了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在這情況下,本席沒有權力批准呈請人撤回該同意書。本席只可根據該項協議頒發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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