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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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李鐙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監禁6個及罰款10,000元。他不服刑罰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0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0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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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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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6月14日

判案日期 :2011年6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6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李鐙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被判監禁6個及罰款10,000元。他不服刑罰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在店鋪被搜出獲管有一千八百張色情光碟。

裁判官的理由

3.上訴人有六次同類案底。裁判官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下減為6個月。

上訴理由

4.上訴人針對罰款部分,指出一條罪,既罰款、又坐監。擔保金是向人借的,不償還就會被人打死。

討論

5.上訴庭案例HKSAR v Chan Mau Lung (譯音陳茂龍)[2003] 4 HKC 202指出,若色情光碟數量較多,量刑基準可以9至12個月監禁。另外裁判法院上訴案例HKSAR v Chan Mun Tong(譯音陳滿堂)HCMA 1350/2000,涉發布二千二百張色情光碟,案情則相同,認罪下被判10個月監禁及罰款10,000元。

考慮

6.案例指干犯一項管有色情光碟罪,可處監禁與及罰款。而上訴人的刑罰與案例相符,非明顯過重。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