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偉文
Case No.HCMA 24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MA 24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4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1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11年6月14日 判案日期:2011年6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6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梁偉文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1) 擅取運輸工具;(2) 無牌駕駛;(3)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就第一、三控罪被判入教導所;第三控罪另停牌兩年;第二控罪罰款1,000元。他針對刑罰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爲汽車技工,無牌擅駕車輛。 裁判官的理由 3.上訴人有9項刑事紀錄,3項與本案相同,曾被罰停牌、進入勞教中心、繼而更生中心。犯案時因盜竊罪正接受感化。因此,今次撤銷感化令,判入教導所。 上訴理由 4.上訴人與太太離婚,有一歲女兒由外母照顧。他願受監禁,但認爲刑期太長。 討論 5.上訴人重犯,須處較長刑期。教導所刑期最長三年,若表現良好,最短可9個月釋放。上訴人應努力自新,前途全在己手裏。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