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谷 訴 嘉福閣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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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認為答辯人 (“法團”) 多年來,多收其5個車位的管理費,因此提出本案,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款項、訟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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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28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0年第285宗 --------------------
-------------------- 主審法官: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黃健棠 審訊日期: 2011年6月8日 宣判日期: 2011年6月9日 頒布判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6月27日 判决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認為答辯人 (“法團”) 多年來,多收其5個車位的管理費,因此提出本案,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款項、訟費等等。 背景 2.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嘉福閣,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厦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分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 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3.2010年10月21日,申請人入禀本院,法團否認指稱。 4.案件最終安排在本席席前審理,申請人親自出庭,而法團則由主席韓女士代表。 5.正式開審前,本席向雙方解釋有關程序和爭議重點,當中亦解説LDBM 46/2004 及CACV 267/2005的案例,之後,亦釐清申請人實質的要求,即:
6.另外,法團亦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厦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裁決 7.案件其後正式開審,申請人親自作供,法團則由韓女士及另外兩名業主作證,在考慮所有證據及陳述後,本席決定判處申請人上述 (b) 及 (c) 項申索得直,而 (a) 項則被駁回,並即時口頭宣告理由;申請人現要求書面判決,本席因此以本判案理由書,記錄有關裁決及因由。
(與雙方討論命令及訟費事宜) 命令 8.本席頒布以下宣稱及命令:
日期:2011年6月27 日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韓翠雲女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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