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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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6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533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6月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6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處理應課稅品的罪行,被判總刑期12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於案發當日,海關關員看見上訴人從他的汽車將一箱東西搬進處所內,關員上前查詢,上訴人即時關上處所的門,在關員查問下,上訴人承認剛搬進處所的東西是香煙。海關關員搜查上訴人的汽車,發現144,800支未完稅香煙(第一項控罪);在處所內搜獲506,600支未完稅香煙(第二項控罪);再在另外一泊在上訴人處所外的汽車搜獲11,600支未完稅香煙(第三項控罪)。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全部香煙是屬於他的,他亦聲稱這些香煙是作為送贈給朋友之用。 3.三項控罪涉及的未完稅香煙共有663,000支,應課稅總值799,578元,所檢獲的證物價值估計價值大約124萬元。 4.上訴人有三次犯罪紀錄,其中兩次與本案的罪行相同。在2008年9月,因為兩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分別被判處罰款10,000元和履行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在2009年2 月,因為兩項相同控罪,判監兩個月,同期執行。 5.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律師求情指上訴人現年57歲,已婚,在中國大陸開設印刷廠,月入大約10,000元,兩名兒子在大陸就讀。 6.求情時律師稱上訴人因經濟出現問題,才希望賺多些錢幫補收入。 7.量刑時,裁判法官考慮三項控罪的香煙總共60多萬支,他亦考慮到恰當的量刑起點,及參考適當案例HKSAR v Mok Chun Wing, HCMA 727/2000,兩項控罪涉及的未完稅香煙數量分別是124,400支和572,160支,當時被判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14 個月和18個月。 8.裁判法官認為本案三項控罪的判刑作出整體性考慮,總刑期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 9.考慮到上訴人求情指他有經濟壓力,其實這不屬一個減刑理由。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健康的問題,但認為他已接受化療,如果在監禁時發生任何問題,懲教署會作出處理。 10.最後,裁判法官認為總刑期應為12個月,因此,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3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8個月監禁;第三項控罪1個月監禁;全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11.上訴人上訴時作出自辯,他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全部香煙在同日同時在同一地方找到,刑期不應分期執行,應同期執行。 12.本席原則上同意刑罰應同期執行,本席再察看裁判法官的判刑,他量刑時是作出整體性考慮,他考慮總刑期時是將三項控罪的香煙加起來去考慮一個恰當的量刑起點,而作出適當的總刑罰。 13.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一併考慮了未完稅香煙的數量後,才作出總刑期的判刑,再分配於每一項控罪,在這情況下,反映出裁判法官沒有出錯。 14.本席再參考未完稅香煙的數量及過往的案例,看不到刑罰有任何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