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業

Case No.DCCC 5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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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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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6月1日上午11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少明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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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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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案發單位是在大埔運頭街美華大廈的北京桌球城。2010年12月10日,桌球室的經理發現收銀室內的收銀櫃被撬開,桌球室損失了約14,000元現金。

2.閉路電視錄得被告在凌晨2時36分進入桌球室,但在桌球室關門時並沒有離開。閉路電視亦錄得有人在4時53分進入收銀室,經理憑著衣著認出被告。

3.被告在2010年12月23日在大埔被捕。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因醉酒而進入桌球室的洗手間,後來他發現被困。被告進入收銀室而偷了約10,000元。

4.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聲稱他因為醉酒,在桌球室內的洗手間不醒人事。當被告醒來時,他進入收銀室,並用東西撬開收銀櫃,拿走了約13,000元。被告用桌球棍弄開後門而離開現場。被告已花光7,000元在賭馬之上,但是把四千多元存入戶口。

求情理由

5.被告是的士司機,月入約15,000元。他已經離婚,有一個兒子在海外讀書。被告要負擔兒子和家庭的費用。被告是桌球室的常客。被告以往亦因醉酒而干犯罪行。被告聲稱他在兩時許喝醉了,而在5時左右,醒來發覺因為桌球室關門而被困。被告一時貪心,利用檯上的剪刀弄開收銀櫃偷了約14,000元。被告在家中的一些現金和銀行戶口的四千多元已經被凍結。

6.辯方大律師聲稱這是一宗特別的爆竊案。被告沒有帶備工具爆竊,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是刻意留在桌球室。當初被告因為酒醉而留在桌球室內,後來在酒醒後因為一時貪心而犯案。被告並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基本上被告並不是一個太壞的人。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被告現年44歲,中五程度,有一名兒子及一名同居女友。姑勿論被告有否酒醉至不醒人事,或刻意留在桌球室內的洗手間然後犯案,被告都是用了工具(即是被告所說的剪刀)犯案,亦成功偷取了大約一萬四千多元。被告有六項輕微的定罪,在本年的4月被判入獄兩個月。理論上,被告應該在本年的7月中出獄。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亦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家中的七百多元和銀行戶口的六千多元都是因為本案得來。本席以一個簡化的做法,頒令總共6,700元,即包括家中的現金和銀行戶口的六千多元的結存歸還受害人。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是一個大奸大惡的人,亦會真真正正改過自新,不再犯事,照顧他的父母,亦照顧他的兒子。因此本席從輕發落,再因為被告的現金賠償減刑三個月。即是因本案被告需要入獄17個月。

8.被告在本年4月28日因為毆打等的罪行而被判入獄兩個月。本席認為前述的案件性質與本案的性質截然不同。縱然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本席亦頒令本案的判刑將與被告現在的刑期分期執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