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五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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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3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蘇五妹,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包括7.27克海洛英鹽酸鹽、1.3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和0.13克咪達唑侖。 2.案情透露警方人員在案發當日到鴨脷洲一單位進行反毒品行動,見被告人從單位步出,警方採取行動。在屋內搜到本案的毒品及一個電子磅、一把剪刀、一個夾、五個膠袋、一疊包裝紙、一個飲管。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從一位叫阿佬的人購買得來,而毒品用作自用、而電子磅用作稱毒品的重量、膠袋用作分拆毒品。 3.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最近一次在2011年2月14日,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去戒毒所,現在有關的戒毒所令仍然生效。 4.求情時,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背景坎坷,離了婚,三名子女由她照顧。兩名女兒分別17和5歲,兒子只得3歲。律師指被告人很後悔犯下本案,出事之後,她被判入去戒毒所,子女由親戚照顧,犯了事之後, 她有感家像被拆散了一樣。律師指出她的問題在於長期吸服毒品. 至於為何在警方擔保期間再犯下本案, 律師陳述她當時受到毒品影響,失去理智。她的子女已經原諒被告人,並支持她,她的大女兒也寫封信向法庭代被告人求情。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被告人患有薄血病和靜脈曲張,她的先生也因犯事,而被羈押在荔枝角那裡。 5.被告人說自己犯了事之後,覺得家好像被拆散了一樣. 本席可以這樣說,你販運危險藥物其實也拆散了很多其他家庭. 6.這類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你所販運不同種類的毒品,就海洛英而言,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為兩至五年、販運「冰」毒至10克則3至7年。上訴庭亦提及面對多種毒品的販運,法庭可以用一個合併方式處理,意思指法庭先考慮最嚴重一組別的毒品,然後再考慮其他毒品。如果其他毒品無關痛癢的話可以不理,但如果需要理會的話就要考慮整體情況, 決定究竟要再加多少刑期。 7.就本案的咪達唑侖, 本席不打算把它計算在內。至於海洛英,你所犯運的毒品是7.27克,本席會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而至於1.39克「冰」毒,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換句話說,在本案而言, 海洛英份量是最嚴重的一類別. 本席首先以4年作為基準,然後再考慮「冰」毒需要再加幾多。考慮過之後,本席加多9個月,而本案亦是你在東區案件之擔保期間再犯,這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就這一點本席再加3個月至5年。 8.本席有留意到你在被捕後向警方所講的說話當中,曾聲稱本案毒品你是用作自用,不過今天本席向你律師確認後,被告人不再堅持毒品是你用作自用,而是用作販運用途。在求情方面,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剛才提及5年的量刑,在這基礎上,認罪扣減三分一,減至40個月。而由於你今次面對的刑期超過9個月,現行的戒毒所令亦會隨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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