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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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8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596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6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6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 3.控方的案情並不複雜,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地點,一商場的麵包店外,上訴人突然用手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並繼續用拳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叫上訴人不要再襲擊他,但上訴人並沒有理會他的要求,其間,控方第一證人向途人求助,但沒有人幫他,兩人繼續糾纏至麵包店內,最後,一名在場人士隔開他們兩人,警員到場後,拘捕了上訴人。 4.控方第一證人稍後驗傷,他的頭部、面部、鼻和右肩膀都有受傷。控方第一證人指在是次案件後,他難以集中精神,要看醫生。 5.控方傳召了第二至第五證人,他們說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被襲擊的情況,但他們不知該襲擊的起因。 6.各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 7.上訴人指他在案發地點被控方第一證人襲擊,於是二人發生糾纏,上訴人稱不知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襲擊他。上訴人當時除下眼鏡,放在藥房對出的地上,控方第一證人最後把他推進麵包店內及把他按在檯上,在糾纏間,控方第一證人跌落地上,因而流鼻血。 8.換句話說,上訴人否認他出手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而反指控方第一證人襲擊他,控方第一證人更因跌落地上,引致流鼻血。 9.各證人作供完畢,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作出陳詞後,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十分詳細,記載在上訴宗卷第85-88頁。最終,裁判法官相信控方證人,在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難以致信,因而拒納他的證供。 10.本席不再複述裁判法官的理由,裁判法官最後確認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引致控方第一證人流鼻血,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1.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兩個投訴,第一指他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有受過訓練,沒有理由被上訴人襲擊;上訴人承認當時是有打鬥,但他不是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2.在審訊時,裁判法官已聽取各證人及上訴人的口供,亦知道辯方辯護的版本,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有作出一個詳盡的陳詞指各控方證人的口供內不可信的地方,最後要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不成立。 13.裁判法官考慮過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陳詞後,才作出事實的裁斷。所明顯,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分析後才選擇相信那一位證人。 14.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作出分析時有任何出錯,亦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有任何錯誤以致他的定罪不穩妥,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