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談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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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3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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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7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95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6月9日 裁決日期: 2011年6月9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6月29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3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及刑罰。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上訴人是港安警衛有限公司(港安)派駐九龍巴士車廠(車廠)的保安主管。控方第一證人亦受僱於港安在車廠為女保安員,是上訴人的下屬。早上約6時多,當控方第一證人單獨在車廠後閘的保安室工作時,上訴人如常進入保安室內簽署文件。當控方第一證人俯身向前拋棄廢紙時,她感覺兩邊的臀部被捏及痛楚。驚慌下,控方第一證人質問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只是裂嘴微笑,室內亦沒有其他人士在場。 3.控方第一證人立刻跑離保安室,她向車廠員工“開哥”投訴遭侵犯,並要求報警。“開哥”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應先告知其保安公司的上層人員,控方第二證人(保安主任)約半小時後到達。 辯方案情 4.2009年1月上訴人受僱在車廠出任夜更保安主管。事發當天早上,上訴人如常在保安室簽署文件時,控方第一證人突在垃圾箱附近高叫“哎吔”後,不知何故隨即衝出保安室。雖然當時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獨處保安室內,但他否認曾侵犯控方第一證人。 5.上訴人表示他與控方第一證人因工作問題曾多番口角,他亦多次向上級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工作表現及態度。事發前不久,上訴人將控方第一證人從車廠的前閘崗位調往工作量較多的後閘值班,是次事件實控方第一證人存心報復捏造出來的。再者,控方第一證人亦曾投訴他工作時打瞌睡。 上訴理據 6.上訴定罪的理據雖共有七點,但綜合起來是:
討論 7.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審訊期間裁判官的言論實令一名合理的旁觀者憂慮裁判官在案件審結前已有定案。上訴人大律師有此指控乃因在早休過後,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前,裁判官與辯方大律師有以下對話:
8.上訴人大律師謂裁判官雖表示喜歡聽審,但他這等言論實屬反話。裁判官表示不太喜歡批評人(即辯方大律師),亦強調後者有責任保障上訴人的利益,再加上他所謂的「建議」,均令人覺得裁判官在辯方大律師還未完成盤問前,他已信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的案情根本是不足信的。 9.本案全取決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述的言論既沒必要,亦容易令一客觀及合理的人士感到裁判官就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及其證供可靠性已有定論,定罪確存有不穩妥的地方。 10.為免影響將來的審訊,本席不就其他的上訴理據表達意見。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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