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偉業

Case No.DCCC 12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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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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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6月16日上午9時48分

出席人士:

戴寶圓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慧珠大律師,由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contrary to section 8(1)(a) and (2)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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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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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藏有18.95克氯胺酮,被告承認控罪。

2.有關氯胺酮的份量不少,當時有關氯胺酮被搜出的時候,亦都載在五個不同的透明膠袋裡面,法庭覺得有一個潛在的危險,這些毒品是可供販運。如果被告今次所牽涉的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的話,一個長時期的監禁一定是無可避免。幸運的是現在的控罪只是藏毒,就因為這樣,法庭需要索取戒毒所報告,看被告是否適合進入戒毒所。

3.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的背景,包括他之前吸毒的原因。被告在2009年9月有一項藏毒的定罪,被罰款2,500元,之前亦都涉及處理一些未完稅的貨品。被告是沒有進入過戒毒所的,戒毒所方面認為被告是適合到戒毒所接受治療,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被告有家人的支持,他的大哥認為被告是可以改過自新,今天法庭都見到被告的哥哥和爸爸在法庭出現。雖然被告已經29歲,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應該再由家人去對他作出規管,但是家人的支持法庭是考慮在內的,尤其是考慮被告有没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4.在這情況下,法庭決定給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接受戒毒所治療。就這項控罪,判被告入戒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