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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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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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藏有18.95克氯胺酮,被告承認控罪。 2.有關氯胺酮的份量不少,當時有關氯胺酮被搜出的時候,亦都載在五個不同的透明膠袋裡面,法庭覺得有一個潛在的危險,這些毒品是可供販運。如果被告今次所牽涉的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的話,一個長時期的監禁一定是無可避免。幸運的是現在的控罪只是藏毒,就因為這樣,法庭需要索取戒毒所報告,看被告是否適合進入戒毒所。 3.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的背景,包括他之前吸毒的原因。被告在2009年9月有一項藏毒的定罪,被罰款2,500元,之前亦都涉及處理一些未完稅的貨品。被告是沒有進入過戒毒所的,戒毒所方面認為被告是適合到戒毒所接受治療,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被告有家人的支持,他的大哥認為被告是可以改過自新,今天法庭都見到被告的哥哥和爸爸在法庭出現。雖然被告已經29歲,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應該再由家人去對他作出規管,但是家人的支持法庭是考慮在內的,尤其是考慮被告有没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4.在這情況下,法庭決定給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接受戒毒所治療。就這項控罪,判被告入戒毒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