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月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61/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1.

1. 被告人面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在審訊第一天決定承認控罪2,而控方則同意把控罪1留檔,不在沒有法庭批准前重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61/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1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6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月光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1年6月20日上午10時29分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Ev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an Tong Le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 黄國基, 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面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在審訊第一天決定承認控罪2,而控方則同意把控罪1留檔,不在沒有法庭批准前重開。

案情

2.被告人在2010年9月5日晚上約11時10分,被在控罪中的雜貨店內的證人見到他正在門外用雙手抬起店鋪關好了的捲閘。被告人當時一手戴著黑色膠手套,一手拿著他的藍色上衣。證人於是高呼求救。鄰近的另一位證人趕到雜貨店並把被告人抓住。這時店閘已被被告人抬起至離地約30釐米。

3.被告人在案情中同意在他在有關時刻企圖進入該雜貨店意圖偷竊。

刑事定罪記錄

4.被告人有47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24次牽涉帶不誠實元素的控罪。

求情

5.被告人46歲,為有毒癮人士,一直接受美沙酮治療。關大律師代被告人呈上一封被告人手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人的哥哥剛在3月過身,對被告人做成很大打擊,被告人對姐姐承諾出獄後會重新做人。

6.關大律師指出雖然被告人唯一的求情因素是他認罪的決定,但因被告人在干犯控罪的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和案件中的受害人沒有任何損失,法庭應考慮輕判。

判刑指引

7.本案中被告人企圖進入的單位屬商業用途。除非有其他求情或加刑因素,牽涉非住宅用途單位的入屋犯法罪一般判刑起點為監禁2年6個月[1]

判刑

8.一如關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因素是他承認控罪。然而,被告人是一名慣犯,本案是他第9次干犯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罪,這一點是加刑因素。本席認為被告人如不好好處理他毒癮的問題,進出監獄的生涯勢必繼續。

9.關大律師在求情時沒有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可能屬「見機犯罪」(Opportunistic Crime)這一點,即使有的話本席也會裁定他當時雙手托起已經關好的捲閘來企圖入屋盜竊的行為絕非「見機犯罪」。

10.考慮到判刑案例指引和被告人為慣犯的加刑因素,採納3年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承認控罪減刑1年,控罪2判監2年。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

[1]包括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和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2004] HKCU 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