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漢平
|
DCCC78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84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月17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黃錦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拐帶14歲以下兒童(Stealing child under 14 years)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拐帶罪和第二項非禮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12月15日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就受害女童的心理評審報告。經審閱有關文件後,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2.本席在判決理由書之中已經詳列本案案情,現不贅述。簡單來說,被告在2010年4月27日早上乘著受害人女童獨自流連而非法地引走和帶走女童。被告帶著受害人女童四處蹓躂,從早上11時許直至當日晚上大約九時半。最終被告帶女童到一間快餐店的女廁內留下女童。當時女童的粉紅色外衣背心和尿片都不見了。女童母親在作供時亦明確指出女童雙眼紅腫,聲音沙啞,衣履骯髒。一個年紀只有兩歲多的女童在這一天可以說是經歷她人生一次「浩劫」,舉目無親,任由一個陌生男子帶她四處流連。受害女童不時嚷著口渴和肚餓。令人髮指的是被告竟然乘機把女童帶到公共男廁,除去女童的尿片之後,用手指非禮女童。雖然時間不長,而被告亦沒有進一步侵犯女童的私處,但是罪行性質的低劣程度亦明顯不過。 求情理由 3.被告是獨居老人,生活乏味,自我價值低。辯方大律師稱被告在十四年之前出獄之後便失業。大律師亦同意在專家報告中所提及的重犯機會低的評語,不知是泛指兩項控罪而言,還是只涉及拐帶罪。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被告的拐帶行為是最低層次的帶走,並沒有證據說受害女童是被騙走或誘走。被告最後把受害女童留下在快餐店內,希望有心人能夠出手相助。由於被告是孤家寡人,因此他沒有考慮到帶走女童的嚴重後果,亦都不理解對受害人家庭的傷害有多大。控方就有關非禮罪並沒有直接證據,只是倚賴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因此辯方大律師稱涉案的非禮行為並非最差劣的一種,亦希望法庭能夠把兩項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4.從受害女童的心理評審報告看出,女童由於只有兩歲九個月,因此她對這件事件並沒有創傷候群症,亦似乎能夠過一個正常的生活。當然受害女童的母親卻經歷了十多小時的恐怖經歷,而女童的外祖父亦深感自責,懊悔不已。女童母親亦指稱女童在當日被發現時,因為長時間的哭喊而眼腫。 5.被告現年六十多歲,未婚,中七程度,有六項刑事定罪。當中包括1988年8月所犯的非禮罪。該宗非禮罪涉及一名9歲女童,被告被判罰款500元。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的自尊心很低,認為自己是一個沒有貢獻的人。被告是孤獨的人,亦認為生命是空虛和呆板。被告並沒有不正常的性取向。專家報告說被告重犯的機會很低,但被告仍然堅持他是想幫忙帶受害女童到警署,但卻幫倒忙,亦忽略了他的行徑的嚴重後果。專家認為被告可以接受心理治療,以幫助他解決問題的能力。 6.心理學家報告亦顯示被告試圖把他的行為合理化。他說因為受害人女童尿片污糟才移去尿片,亦沒有提到他有沒有觸踫到女童的私處。這在在證明被告並沒有懊悔之意。被告亦說他有中七程度,亦在超市和餐飲地方總共工作了十八年。他的智力正常,雖然有觀看色情物品的習慣,但以被告的背景,本席並不相信被告是忽視了,或低估了他所作所為的嚴重後果。 7.本席不同意這十多小時對女童並不是長時間的拐帶行為。誠如前述,對一個稚齡的女童,對一個無助、弱小的小孩而言,短時間不見其父母、親人,足以令她歇斯底里地嚎哭大叫,驚恐萬分。第一項拐帶女童罪最高的刑罰是七年。這一種罪行的判刑很視乎控罪案情,亦沒有判刑指引。雖然心理學家報告稱被告重犯機會不大,本席相信這只是指拐帶罪,因為被告在1988年已經干犯了非禮兒童罪,而現在所干犯的非禮罪,本席認為其非禮的程度更甚。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在求情時或是在專家會面之中亦沒有絲毫半點悔意。 8.被告是非法引走、帶走或禁錮受害人。控方在罪行陳述之中亦沒有用「誘走」或「騙走」的字句。被告明顯地因為覺得照顧兩歲多的女童太麻煩,在心力交瘁之下,在天黑時貿然把女童留在快餐店的女廁之內。女童極有可能再被其他人士拐帶,令女童的噩夢延長,甚至可以令到女童從此人間蒸發。可幸的是受害人被有心人發現之後交給警方處理。很明顯這一宗案件對受害人的家庭所帶來的創傷更加大。女童失蹤了十一小時,這足以令到受害人的父母精神崩潰,而受害人外公的自責、內疚亦不言而喻。法庭在這一類案件的判刑除了要考慮受害人女童的創傷之外,亦需要考慮受害女童家人的悲痛影響。當然判刑亦應該有阻嚇作用。 9.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就第一項拐帶罪以兩年半作為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就第一項控罪需要入獄兩年半。就第二項非禮罪,本席接受今次的非禮行為並非最差劣的一種,但被告是在兩歲女童最惶恐不安,舉目無親之下乘人之危,恣意非禮受害人的私處。被告亦嘗試令他的招認不被法庭接納,令他可以在這項控罪得以脫罪。在專家報告之中,被告甚至說他只是看見尿片污糟才除去尿片,對非禮行為隻字不提,更遑論感到懊悔和歉疚,因此被告在干犯這非禮罪的環境可以說是加重刑罰的原因。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被告並沒有任何求情理由,因此就第二項控罪需要入獄12個月。本席亦要考慮整體判刑原則,這兩項控罪雖然是同一日發生,涉及同一個受害人,但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性質截然不同,因此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的6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被告的總刑期是3年,當中法庭亦希望被告能夠接受適當的心理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