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方面好簡單,事主係旺角某夜總會嘅卡拉OK小姐,第一被告係佢嘅顧客,事發前五天首度以男女朋友關係外出消遣及發生性行為。後來,案發當晚,事主喺深夜收到第一被告嘅短訊,自稱發燒,要求事主去佢屋企探望。誰知呢個係一個謊言嚟。事主喺抵步之後,發現屋內另有兩女六男正喺度吸毒,其中包括第二同第三被告。事主唔覺得有問題,就參與其中。後來各人陸續離去,事主亦都因為吸毒,感到困倦,就瞓咗上床休息,點知第一被告突然就係脫去自己衣服,埋嚟親近佢。事主因為攰,唔想,就拒絕,但係第二同第三被告喺呢個時候亦相繼出現,一齊將佢廣東話叫做「撳住」,作呢個陰道交嘅。首先係第一被告,然後係第二同第三被告。喺開始嗰時候,第二被告曾經將陰莖插入事主嘅口,第三被告則用手指插進事主嘅陰道。
至於第二同第三被告係點樣入屋嘅,事主就唔知。三名被告有冇射精、有冇用安全措施,根據事主嘅證供,我本人就亦唔敢肯定。我唔排除有定冇。無論如何,事主堅稱,自己不斷叫被告佢哋唔好,肢體上有抵抗嘅,仲大聲嗌過,只係因為毒品影響,所以全身乏力,反抗不來。
事後,法醫喺事主嘅手腳搵到若干新近造成嘅瘀傷,係案發前冇嘅,情況但係就頗為輕微,顯示犯案時嘅暴力程度好低,同時事主嘅陰道亦搵唔到任何精液。
最後,事主今年25歲,但係已經有一個10歲嘅兒子,事後冇報告顯示佢有任何我需要特別注意嘅創傷。
而家再講三名被告。第一被告今年31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一,之後做過幾份藍領工作,案發時係裝修工人,於母親同住,妻子則住喺深圳,佢有十三次共十五項前科,無一與本案類同;第二被告今年27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小六,之後做過幾份藍領工作,案發時與家人同住,佢有九次共十二項前科,無一與本案相同;第三被告今年29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做過幾份藍領工作,事發時係做拆綿瓦嘅工人,與家人同住,佢有四次共四項前科,無一與本案同類嘅。
求情時,律師都係冇乜特別嘅嘢講過。我認為本案嘅情節並不特別嚴重,亦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佢哋對事主落過任何失去知覺嘅或者其他嘅藥物,但係卻始終係一宗輪姦案。既然係咁,一個起碼嘅刑期就係8年,被告佢哋唔認罪,又冇特別嘅求情因素,刑期就應該維持喺嗰個水平。
我而家宣判,三名被告須為本案各自入獄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