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同

Case No.DCCC 40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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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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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6月17日上午9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潘葉律師行律師Ms WONG Lai Lin, Phyllis,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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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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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11年2月2號晚上七時多,警方在沙田一公共屋邨樓宇5字樓的升降機大堂發現被告形跡可疑,警方在他身上找到五包危險藥物(即68.62克混合物,內有59.06克純度的氯胺酮),市價為港幣8,028.5元。

2.被告承認他正替人將該些毒品收藏在大廈一處,他會獲得300元酬勞。被告當時身上有港幣2,979元、兩部手提電話、兩張八達通卡及兩本筆記簿。被告承認他替一名叫阿偉的人販運毒品已有三天,阿偉給他一張八達通卡及一部手提電話作為該等不法工作之用。被告的筆記簿上紀錄著他的販運工作,他亦承認他身上的金錢其中有2,200元是來自販運毒品的。

3.被告在1993年10月20日出世,他現在仍是17歲,當他犯案時,他也是17歲。被告以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有眼患與及中度的抑鬱症。被告在13歲時左眼受傷,現在該眼的視力十分有限,亦因為被告有抑鬱症,所以他在2009年7月已經輟學。律師說被告的性格十分內向,他在遊戲機中心留連時認識不良份子,被告無知就受到該等人士利用替他們販毒。被告因為家境不好,他想自己賺些錢自用,減少母親的負擔,他的母親在老人院工作。律師說被告不是一名癮君子,他現在已十分後悔,亦想在未來繼續學業,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亦說及自己的家庭情況及律師提過的事,他亦表示後悔。被告的母親亦寫上一封求情信為被告說情。

4.基於辯方律師提及被告的健康情況,本席叫懲教署為被告撰寫一份健康報告,報告提及被告有哮喘及抑鬱症,但沒有提及他的眼部問題。報告說被告每日須服藥治療抑鬱症,一般來說,被告的情況是令人滿意的。懲教署的醫護人員亦有關注被告的身體健康。

5.被告確是年青,但不是法律上所說的極度年青。他犯案時已有17歲,被告的身體確實不太好,但他的健康情況並沒有影響他的認知或判斷能力。被告雖然年青,他應知替人販毒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不過,本席相信他也是無知及受到別人利誘,才替人販毒,但這不是很好的求情理由。上訴庭已經訂下這類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2006年7號判刑覆核案例CAAR 7/06(許守城一案)以及CACC 126/07(黃日新一案),販運純度達50至30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6年至9年監禁。本案中涉及的毒品純度為59.06克氯胺酮,本席得採用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即判監4年。雖然本席說過被告的健康情況及年青無知,不是很好的求情理由,不過,本席也同情被告的情況,亦考慮到他以前沒有任何犯罪紀錄,本席亦確信被告經此事後,深知悔改。本席當然希望被告能及早重新做人,因此,本席從他應得的4年監禁刑期中再扣減4個月刑期,最後判監入獄三年又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