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案情指,警員睇到被告喺單位中步出,神色可疑,搜身之後,並冇發現任何違禁品。其後,從佢個單位發現一張載有「冰」毒嘅紙張,以及多袋毒品與及係與毒品販運有關嘅物件,當中包括電子磅、記事冊、膠袋封口機、玻璃瓶、一啲過濾隔以及打火機等。被告喺警誡下聲稱,佢因為失業,為咗賺錢,而賣毒品畀他人,另外,佢承認單位中少量嘅毒品係供佢自用,而佢係會將賣畀他人嘅毒品分別裝成小包出售。
佢準備出售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2.68克晶狀固體,內含21.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而供佢自用嘅係0.26克嘅粉末,內含0.0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0.75克草本大麻;0.84克粉末,內含0.68克氯胺酮。就第一項販運控罪嘅毒品,當時嘅零售價大約係一萬七千多元。
被告現年32歲,一共有四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最後一次係喺2007年9月12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戒毒所令。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被告自1998年染上毒癮。喺2007年9月被判去戒毒之後,喺08年1月獲釋,曾經遠離毒品,以及有穩定嘅工作,任職清潔工人,可惜喺2010年初佢再度受不了損友嘅唆擺以及誘惑,再度染上毒癮,繼而導致佢今次鋌而走險,干犯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現在已經深感後悔,愧對家人,坦白認罪,彰顯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而佢會喺獄中積極進修,希望出獄之後再度被清潔公司錄用,重投以及回饋社會。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
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嘅毒品係「冰」毒,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10至到70克嘅「冰」毒,販運起刑點係7年至到10年。就有關嘅第一項控罪,本席認為8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五年四個月。至於控罪二,即係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席以12個月作為起刑點,判刑8個月。下令兩項控罪嘅判刑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