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維楊

Case No.DCCC 19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9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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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顏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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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6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enny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Wing Chi, Steph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嘉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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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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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顏維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

2.案中事主是一名79歲婆婆,她被搶去一個袋、銀包、銀行簿、零錢包、記事簿和現金3,350元。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11時左右,79歲林婆婆前往觀塘裕民坊恒生銀行提取綜援金,將錢放入銀包,然後離去。她到附近一個公園與朋友閒談,直至下午差不多5時,她便回家。她乘坐電梯至18樓,甫出電梯時,被告人從後掩著她嘴部,右手搶袋,搶走了她的財物之後就沿樓梯逃跑,事件報了警。

4.除了3,000元現金找不到外,警方人員在林婆婆所居住的大廈梯間尋回有關手袋和袋裡的財物。案發時, 電梯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的容貌。

5.翌日, 警方人員在林婆婆提錢的恒生銀行外看見被告人在那處徘徊,最後拘捕被告人。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搶劫一名老婦手袋,又說案發時他跟隨受害人進入電梯,受害人離開電梯後,她就搶受害人的手袋。被告人表示因為無錢才犯罪。被告人在警務人員的記事簿上寫下「我偷手袋,我無打劫」,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 被告人否認被拘捕時曾經承認偷手袋,他同時否認曾在案發地點出現,並說在案發時他其實正在新蒲崗打麻雀. 在這次事件中,案中女受害人並沒有受傷。

6.被告人57歲,過往有28項刑事紀錄,18項與不誠實有關,8次是搶劫。

7.求情時, 律師指出,被告人在09年9月出獄之後, 其實找到一份酒樓雜工,本來他打算洗心革面,不再做犯法的事。不過,2010年的時候, 有兩件事情發生令他重操故業,第一,他爸爸過身,被告人要為爸爸辦理喪事而借下兩萬元;另外, 他涉及另一宗爆竊案件,這宗案件會在下個月開審,不過擔保條件令他需要頻繁地往警署報到。由於這個原因,令致他失去了酒樓雜工的工作。被告人需向財務公司借下10,000元,希望以賭博還錢,最終也輸掉金錢,再欠下債項。

8.被告人06年結婚,太太是內地人,可持雙程證來港探被告人。2011年1月的時候,太太已有四、五個月身孕,被告人為了太太分娩所需的醫藥費感頭痛。案發當日, 被告人與太太為醫藥費問題爭吵,下午時分被告人就愚蠢地犯下本案。

9.被告人被捕之後沒有擔保,太太經常要從老遠地方去探望他。有一次探望之後,回家途中不小心蟀倒,令致胎兒早產,當時嬰兒的身體狀況很差,不過目前健康已好轉了很多,太太目前倚賴綜援過活。

10.太太亦有撰寫求情信為被告人求情,辯方律師強調,本案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器,在打劫過程中所使用的暴力也是最低程度的,沒有將受害人推落地上令她受傷,亦沒有與其他人一起作案。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的案底有可能是加刑因素。

11.本席接納辯方所講,本案沒有武器使用,而所使用的暴力亦是屬於低程度一類, 但法庭不能忽視被告人打劫的對象是一名79歲婆婆,對於這類老弱受害人, 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被告人是單獨行事,考慮過所有情況,本席就打劫的情況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12.觀乎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很明顯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 本席提及他過往刑事罪行,並非要就其過往罪行重新再判,他過往的罪行已經得到應得的懲罰; 只不過考慮到他重複犯下同類型罪行,很明顯過往的刑罰未能對他起阻嚇作用,因此有必要加重刑罰以確保公眾利益. 就積犯方面,本席加多9個月. 至於他的另一宗案是在警方擔保期間犯事,本來也是加刑理由,但本席不打算在今次一併考慮。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其實除了認罪之外,並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三年半加9個月,即是51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3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