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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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處罰款1,500 元、取消駕駛資格6 個月及重新測驗駕駛能力。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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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0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176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6月29日 裁決日期:2011年6月2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處罰款1,500 元、取消駕駛資格6 個月及重新測驗駕駛能力。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欽州街近荔枝角道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JM9153之的士,時間為10 年12 月9 日下午1 點26 分。 案情 3.控方證人與上訴人同時從荔枝角道右轉進入欽州街,分別在欽州街的左一及左二線繼續前行。未幾,上訴人突然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最近時距離控方證人只有2 尺,導致控方證人須急刹車及向左扭以避免與之碰撞,但控方證人的私家車卻失去控制,撞上了巴士站的欄杆。然而,上訴人未有即時停車,要待控方證人徒步追上把他在紅燈前截停。 上訴人的背景 4.上訴人現年54 歲,是全職的士司機,妻子沒有工作,18 歲的兒子則仍然在學。上訴人據稱是家中的唯一經濟支柱。 裁判官的量刑 5.下面是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只節錄相關部分):
本上訴 6.一言蔽之,上訴人認爲,要他從新考取駕駛執照,是過於嚴苛。對於罰款和取消駕駛資格6 個月,他則沒有異議。 分析 7.我認爲,裁判官的判斷正確。上訴人的紀錄,以及他在本案案發時的表現,皆充分顯示出他作爲駕駛者的態度惡劣。罰款與停牌已對他不起作用。所以,從新考取駕駛執照的刑罰,並不過重。這是本案的最大前題。 8.再者,政府律師從運輸署的一份便箋證實,除非是俗稱的「新牌」,又或已移居外地的人士,否則運輸署長會因應個別情況括免考獲駕駛執照後3 年始准予考取的士牌照的規定。換言之,上訴人可能很快便可從新以開的士為業。此外,單單持有相關類別的普通駕駛執照,上訴人已可受僱為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職業司機,所以從新考取駕駛執照的刑罰,不會根本性地影響其生計。 判決 9.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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