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納俊

Case No.HCCC 6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6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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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納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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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6月28日下午12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Ira L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Tse Chee Ho Bruce,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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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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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是第一項控罪的10.96克「冰」和9.51克氯胺酮,和第二項控罪的2.95克「冰」。

2010年9月8日傍晚約七時半,一隊警員趁一名女子進入良景邨良英樓2608室時進入單位搜查,除被告人外,當時單位內還有兩男兩女。

警員在客廳的小檯發現四個膠樽,每個插了兩支飲管,檯上還有鍚紙、飲管、剪刀和打火機;後來,警員再在睡房的床頭櫃一個藍色鐵盒內發現十包「冰」和另一個銀色鐵盒內有七包氯胺酮,還有電子磅、一些可再封膠袋和現金約1,300元。

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的右前褲袋發現單位鎖匙和兩包「冰」,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冰」和氯胺酮約值13,300元。

被告人現年19歲,未婚,三次藏毒紀錄,2009年10月判入戒毒所,出獄後不久再犯。他接受教育至中三,有毒癮,犯案時無業。

根據戒毒所報告,被告人於2005年開始吸毒,曾因此被判接受感化官監管,並兩次安排他接受自願戒毒療程,分別是2006年和2007年。2009年他首次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後來於2010年9月因本案再被重召入戒毒所。他於2010年12月完成療程,但因本案繼續關押,2011年1月他就本案獲准保釋候審,今年4月他在保釋期再犯販運毒品罪被捕,案件號碼是TMCC1197/2011,今年6月21日被告人因這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再被判入戒毒所。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知道自己令父母擔心,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他早日改過自新。

被告人因毒品問題多次犯罪,而且幾次接受戒毒後再吸食毒品,明顯沒有珍惜戒毒的機會。以本案所撿獲的證物,本席相信被告人仍與其他人共用毒品,令案情更顯得嚴重。雖然戒毒所報告建議被告人再接受戒毒療程,本席認為這不能充份反映罪責。

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與人共用的潛在危險相當高,本席因此加刑9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現判被告人入獄18個月;就第二控罪,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樣,與人共用的潛在危險也相當高,本席因此加刑9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分之一,現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

考慮過整體刑罰的原則,現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18個月。被告人現在的戒毒所令會自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