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于金寶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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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4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403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6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6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7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有兩名上訴人,第一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擊襲罪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第二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另外,兩人亦共同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兩名上訴人被判全部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而第二上訴人則被判入獄2個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是兩兄弟,他們案發時在案發現場擺賣,而第一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是售賣相同的貨物。案發時,第一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質問為何他售賣的貨物那樣便宜,跟住第一上訴人走回自己的攤位,約5至10分鐘後,第二上訴人亦走向控方第一證人質問他為何賣得那樣便宜。其間,第二上訴人拿着控方第一證人的價錢牌,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更改價錢,然後第二上訴人把價錢牌掉在地上。第二上訴人自稱是14的成員及恐嚇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轉價錢,否則便會打控方第一證人。同時,第一上訴人上前向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是14成員,亦同樣恐嚇控方第一證人,第一上訴人亦用他的右手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及後,第一上訴人被到場的警員喝止才放手。 3.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哥哥,案發時他在控方第一證人距離2米擺賣,他聽到第一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對話,但沒有留意對話的內容,他見到第二上訴人亦上前向控方第一證人指他要改價錢,亦看到第二上訴人拿着控方第一證人的價錢牌,把控方第一證人的擺檔推倒。於是,控方第二證人馬上上前把第二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分開。當時他聽到第一上訴人自稱是14的成員,用手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及後第一上訴人遭警員制止。案發時,他說聽不到第二上訴人曾自稱是三合會會員。 4.控方第三證人亦有見到第一上訴人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其後他拘捕第一上訴人。控方第三證人指他記不起第一上訴人曾在現場向他指出有人自稱是三合會會員。 5.控方第四證人亦否認第二上訴人曾向他稱有人恐嚇、毆打及自稱是三合會會員,但他同意第一上訴人曾向他說受害人才是三合會會員。 6.控方第五證人是一位在場人士,他稱案發時他看到一名男子走向控方第一證人前,着控方第一證人不要賣得那麼便宜。後來另一名男子上前質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賣得那麼便宜。及後,這名男子把控方第一證人攤檔推倒。 辯方案情 7.第一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稱他的正職是的士司機,亦兼職小販,過去曾6至7次在現場擺賣。案發當日,他開檔不久,控方第一證人向他示意到他那裏去,當他行到控方第一證人面前,控方第一證人着他不要在這裏擺賣,第一上訴人問為甚麼,控方第一證人說因為第一上訴人賣的貨品和他相同。這時候,控方第二證人亦走過來對第一上訴人說自己是陀地,若第一上訴人要擺賣,便要付錢。第一上訴人問他是甚麼陀地,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是14,他說若第一上訴人不快一點離開,便會找人打他。第一上訴人說,他當時被嚇呆了,控方第二證人亦跟着說,他是14號陀地,若第一上訴人不收檔,他就找人打他。對話後,第一上訴人回到自己的檔攤準備執拾離開。數分鐘後,第一上訴人的外父,即第二上訴人來看他,第一上訴人告知第二上訴人發生了甚麼事,第二上訴人行去找控方第一證人傾談,第一上訴人嘗試阻止第二上訴人,但不成功。第二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為甚麼不准別人擺賣,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伸手推開第二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隨即從後用手箍着第二上訴人的頸,控方第一證人亦上前作勢想拳打第二上訴人。第一上訴人見到這情況,立即衝到控方第一證人與第二上訴人之間,並用手推開控方第一證人,阻止他襲擊第二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出拳打第一上訴人,第一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為甚麼打人,及表示他要報警。控方第一證人想離開,第一上訴人於是用手捉住控方第一證人的衣服,阻止他離開,這時正好有警員到場。第一上訴人指他立即向警員投訴自己被襲擊及有人自稱是三合會成員。稍後,他驗傷時,被驗出胸口有紅及觸痛。 8.第一上訴人亦有傳召他的舊僱主上庭作證,指第一上訴人的品格是良好。 9.第二上訴人指他是一名無牌小販,案發當日午膳後,他到現場探訪第一上訴人,他見第一上訴人正在執拾準備離開。第一上訴人向他指出附近兩名男子向他自稱陀地14,兩人對他說,若要擺賣,便要付費,否則便見一次打一次。第二上訴人獨自行到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面前,準備跟他們理論,但控方第一證人便拿起一件物件擲向他,他避開,控方第一證人便衝過來,同時控方第二證人從後用雙臂箍着他的身體,令他呼吸困難。正當控方第一證人衝到他面前之際,第一上訴人擋在他和控方第一證人之間,控方第一證人用拳打了第一上訴人心口一次,同時控方第二證人亦將他打到跌在地上,混亂期間警察到場。第二上訴人說,他在現場有向警員投訴自己被打,但警員沒有理會,事後他發覺自己心口有觸痛及左肩有擦損。 裁判法官的裁斷 10.裁判法官在分析案情前,有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他們證供上有差別,但這不影響他們最終的可信性,因這可支持他們兩人沒有夾口供。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三及四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五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他是一位獨立證人,而他的證供是可支持及間接證明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的版本才是事實。裁判法官考慮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他們沒有將事實道出,裁判法官亦認為第一上訴人的證供不合理,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的證供在案件的重要部份是有差別,這反映出他們是沒有道出真相。 11.裁判法官不接納第一上訴人品格證人的證供,因裁判法官認為證人說他聘請第一上訴人時,詢問過他是否知道自己所居住區域的三合會分佈。裁判法官認為這是荒謬,認為這證供是完全為了「針對第一被告面對的控罪而捏造出來」。最後,裁判法官判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罪名成立。 定罪的上訴 12.余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有幾項的上訴理由,但最重要的是上訴理由六。余大律師投訴指原審裁判官於審訊過程中錯誤地進入是非爭辯之地 (enter the arena of dispute),令一名明理的旁觀者會合理地憂慮法官偏袒某一方,最終令審訊得不到公平的處理。 13.首先,余大律師陳詞指按R v YEUNG Mau-lam [1991] 2 HKLR 468一案,上訴庭就處理原審裁判官的干擾的方法,歸納了下列5項原則:
14.余大律師已在上訴聆訊時指出多項的例子,本席在此只需指出數項的舉例。譬如:在謄本上可見到控方用5條問題盤問第一上訴人的品格證人,但裁判法官的問題由上訴宗卷169頁E行至170頁G行。而當第二上訴人在給口供時,裁判法官亦擔任了主控官的位置,盤問了第二上訴人 (見上訴宗卷182頁O行至185頁G行),而當代表第二上訴人的辯方大律師補問後,裁判法官仍繼續盤問第二訴人由185頁Q行至187頁P行。裁判法官並沒有澄清證人的口供,反而問及尖銳的問題,譬如:問第二上訴人有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的說法,他是有受傷。裁判法官在184頁C行說:
15.從謄本上可見,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多次發問或打斷辯方大律師盤問和上訴人的作供,而本席從謄本上可看到,似乎裁判法官的態度亦對辯方不友善。因此,本席同意余大律師所陳詞,任何一名合理的旁觀者(a reasonable observer),都會感覺他有如是另一個主控官(second prosecutor)一樣。答辯人的梁大律師亦同意裁判法官向第二上訴人的問題是「過了火位」。 16.因此,本席同意兩名上訴人是在審訊時得不到公平的審訊,令到他們的定罪是不穏妥及不令人滿意。 17.本席判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 由威靈頓大律師事務所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