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雄

Case No.HCMA 30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40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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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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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1年7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7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偉雄在暫委特委裁判官薛詠鈞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被指轉線時阻礙了另一行車線之車輛。

3.事發在染布房街北行,上訴人的士在左1線行駛,前面停了一輛工程車。上訴人打右指揮燈,旋即轉入左2線,上訴人車尾一輛輕型貨車被迫響號及剎車讓路。兩車最近距離少於1米。

4.事件被在馬路對面執勤之警員看到,警員截停上訴人及輕型貨車查問,事後向上訴人作出檢控。案件只傳召警員作供。

辯方證據

5.辯方未有提出證據。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處理了辯方律師對控方證人證據各點質疑,信納控方證人的證據,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經澄清如下:

(1) 裁判官在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下,錯誤地認為證據足以證明控罪;

(2) 在沒有傳召涉案輕型貨車司機作證下,裁判官誤以為輕型貨車司機響號及剎車,必然是受上訴人駕駛影響。

8.代表上訴人之黃大律師指她對控方證人證據沒有爭議。然而,她指輕型貨車司機響號及剎車,可能是出於禮讓,並非必然受上訴人駕駛態度所致。

討論

9.控方證人在場曾經查問上訴人及輕型貨車司機,若輕型貨車司機只是在禮讓下響按及剎車,控方證人就是作出惡意檢控。然而,黃大律師對控方證人可信性沒有質疑,而控方證據事實擺在眼前,即上訴人轉線時阻礙了正在轉入的行車線的車輛之優先權。兩車距離少於1米,不刹車就會踫撞。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黃樂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