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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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408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1年7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7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偉雄在暫委特委裁判官薛詠鈞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被指轉線時阻礙了另一行車線之車輛。 3.事發在染布房街北行,上訴人的士在左1線行駛,前面停了一輛工程車。上訴人打右指揮燈,旋即轉入左2線,上訴人車尾一輛輕型貨車被迫響號及剎車讓路。兩車最近距離少於1米。 4.事件被在馬路對面執勤之警員看到,警員截停上訴人及輕型貨車查問,事後向上訴人作出檢控。案件只傳召警員作供。 辯方證據 5.辯方未有提出證據。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處理了辯方律師對控方證人證據各點質疑,信納控方證人的證據,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經澄清如下:
8.代表上訴人之黃大律師指她對控方證人證據沒有爭議。然而,她指輕型貨車司機響號及剎車,可能是出於禮讓,並非必然受上訴人駕駛態度所致。 討論 9.控方證人在場曾經查問上訴人及輕型貨車司機,若輕型貨車司機只是在禮讓下響按及剎車,控方證人就是作出惡意檢控。然而,黃大律師對控方證人可信性沒有質疑,而控方證據事實擺在眼前,即上訴人轉線時阻礙了正在轉入的行車線的車輛之優先權。兩車距離少於1米,不刹車就會踫撞。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黃樂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