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世榮

Case No.HCMA 41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1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1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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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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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7月8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7月18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因觸犯猥褻侵犯罪而被頒以一爲期3 個月的住院令。上訴人不服,現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案情

2.於2010 年7 月21 日,上訴人當時為屯門醫院的一名病人,於下午3 時55 分左右,兩名護士替上訴人進行血壓檢查,當時上訴人在床上仰臥而兩名護士則在床邊站立。忽然之間,上訴人用右手觸碰其中一名護士 (45 歲) 的私處,並抓緊她的胸部一次。另一名護士目擊整個過程,二人向上訴人呼喊,並報警處理。上訴人因此被捕。

一審過程

3.於2011 年4 月28 日,上訴人因本案從青山醫院被帶到法庭。控辯雙方有見及本案的情況及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 條以入院令的方式處理為一可行方法,但在此之前,要求法庭先索取兩個精神科醫生的報告。

4.裁判官批准上訴人繼續擔保,在青山醫院接受治療等候兩個精神科醫生報告,案件押後至2011 年5 月18 日。

5.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分別為:

(1) 日期為2011 年5 月12 日由青山醫精神科醫生Dr Dorothy Tang撰寫的報告;及

(2) 日期為2011 年5 月13 日由青山醫院料神科醫生Dr Robyn Mei Yee Ho撰寫的報告。

6.根據兩份醫生報告,上訴人自1998 年11 月起首次接觸精神健康服務,後被診斷為患上紊亂精神分裂症 (Hebephrenic Schizophrenia),並於2001 年再次入院接受治療。

7.其中Dr Ho認為上訴人對自己的病情認知有限,亦有作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的傾向,對干犯本案亦毫無悔意。

8.兩名醫生均認為為著上訴人的健康及安全,建議頒令上訴人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3 個月的入院令。

本上訴

9.在我席前,上訴人說的,就只是在醫院住了2 個半月,希望可以離開。我指出3 個月是醫生的意見,對他有好處,他又同意。

10.無論如何,我在翻閲卷宗後證實,控辯雙方提出以入院令來解決,完全合理,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亦依足了程序,無可批評。

判決

11.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