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爾禮

Case No.DCCC 15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5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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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爾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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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1年6月13日上午10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Sher Hon P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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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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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10年12月15日凌晨大約2時12分,警員在香港仔舊大街截查被告人,當時被告人手持一盒紙裝檸檬茶,警員發現雖則當時該紙盒插著飲管,但紙盒內沒有液體。警員再作進一步檢查,發現紙盒底部是可以打開,打開後,發現內有一張廁紙包裹著兩個裝有白色粉末的透明膠包。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刑證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曾招認替人攜帶危險藥物,但裁定被告人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政府化驗師在驗證後確定被告人管有的兩個透明膠包內的粉末共重29.55克,內含23.57克氯胺酮。

犯罪紀錄

3.被告人有四次定罪紀錄,共涉及五項控罪,包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該次判刑是在2002年就著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人被判處接受感化令,維期一年。

個人及家庭背景

4.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曾接受至中五教育,在2000年起開始工作,曾任職電梯維修員及司機。被告人現在獨居,其家人包括祖父母、父親和弟弟,母親在被告人3至4歲時離開家庭,不知所終,被告人及其弟弟是由祖父母及姑媽照顧長大。父親五年前再婚,與現在的太太和一名5歲大兒子同住,被告人的弟弟在今年5月也返回大陸工作。

判刑前報告

5.根據背景報告和教導所報告,被告人在大約九年前,在朋友的慫恿下首次使用氯胺酮。在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感化令後,被告人停止濫藥,但是在兩年前,由於被告人和女朋友分手及在交通意外後背部感到痛楚,被告人再次吸毒,每星期花費大約1,500元於毒品上。被告人由於長時間濫藥,其膀胱控制功能經已受損,被告人最後一次使用氯胺酮是在2010年12月12日,其後因此案被拘押。醫生確認被告人現在並不是毒品倚賴者,故此,懲教署署長認為不適宜羈留被告人於戒毒所。

減刑陳詞

6.辯方大律師陸先生指出,被告人在被拘押期間,經已深切地反省其毒品問題,明白濫藥對身體的傷害,亦不希望再次令撫養他長大的祖父母失望和傷心,故此,在扣押期間經已採取積極態度,嘗試努力進修,並且戒掉吸煙。陸大律師又指出,被告人的僱主創匯(香港)環球有限公司願意繼續聘請被告人。在被告人經已知錯、不再任性、不再以人生起跌為濫藥借口及不再接觸損友並在家人及僱主的支持下,陸大律師要求輕判被告人,好讓他盡早找回工作及照顧祖父母,讓他們安享晚年。

7.本席亦閱讀了多封求情信,撰寫信件的人除了被告人之外,還有他的堂弟、姑媽和僱主。被告人的弟弟和祖父今早亦出席聆訊,表示支持被告人。

判刑理由

8.雖則本席裁定被告人只是管有,而不是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而且被告人是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但本席不能忽視本案涉的危險藥物數量是相當之多,粉末重量是接近30克,氯胺酮的純度是23.57克。被告人在案發前亦經已濫用氯胺酮大約兩年,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判刑應該以懲罰為目的,本席裁定恰當的判刑選擇是監禁。基於涉案氯胺酮的數量,本席採用監禁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亦考慮到這些危險藥物流入他人手上的潛在風險,雖則被告人供稱全數氯胺酮是供他自用,及他使用的劑量亦是相當高,但本席認為基於涉案氯胺酮的數量相當大,這些危險藥物或其中一部分,始終有流入他人手上的潛在風險。為了反映這個因素,但亦考慮到這個潛在風險並不算太高,本席將量刑起點向上調高百分之二十,即將量刑起點調高3個月,至監禁18個月。

9.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本席亦注意到陸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經已深切反省,並努力改過、積極學習,亦都得家人及僱主的支持。但一般來說,當被告人在認罪經已得到減刑三分之一之後,這些其他因素不會再構成進一步減刑的理據,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就著被告人被判定罪名成立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2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