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妙華

Case No.HCMA 30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0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0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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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伍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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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6月16日

判案日期:2011年6月16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1年7月22日

判案

1.本案於今年4 月8 日審訊,上訴人面對一項刑事恐嚇罪[1]和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2],裁判官聽完證供後,裁定上訴人曾作出兩控罪的行為,並依照《精神健康條例》第 45(1)(a)及(b) 條,索取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最後判她3 個月「入院令」。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2.根據控方證供,上訴人約在兩年前與丈夫離婚,遷出案發單位。今年1 月18 日,上訴人回到案發單位,向她的兒子表示要回來居住,但兒子拒絕,上訴人於是出言恐嚇,表示會斬死兒子,又向他吐口水。兒子感到驚慌報警,這時,上訴人欲離開但被兒子阻止,上訴人掌摑兒子傷及他的嘴唇。

上訴理由和分析

3.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只委派黃大律師協助法庭。上訴人堅持她沒有恐嚇或襲擊兒子,裁判官不應判她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4.審訊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兒子經過辯方律師詳細盤問,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可信,而且他的傷勢與醫生報告吻合。裁判官接納兒子的證供是有證據支持的,本席認為他沒有犯錯。

5.判刑前裁判官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都診斷上訴人患精神分裂症,她不了解自己的病情,沒有依時食藥,也缺乏家人支援,應住院接受治療[3]。上訴人不同意兩位醫生的意見,傳召他們作供。裁判官考慮過這些證供後,接納兩位醫生的意見。由於上訴人正在精神分裂症的活躍期,所以裁判官判她「入院令」。

6.本席詳細考慮過兩位醫生的報告和案情,本席同意裁判官的決定,「入院令」是最合適的。

結論

7.上訴人理據不充分,本席駁回判刑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俊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黃振榮大律師代表出庭。


[1]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2] 違反《傷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3] 上訴卷宗第15至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