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輝

Case No.HCCC 14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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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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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強大律師,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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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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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顯示,事發當日,被告人被警員截停搜查。他們在被告人身上搜獲7.55克氯胺酮。及後,警員搜查一被告人租用的儲物櫃,他們進一步撿獲75克氯胺酮及17克可卡因。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將此等危險藥物出售以圖利。

被告人年僅20歲,但已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刑事紀錄,他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干犯本案。

本席亦有機會看過被告人及女朋友提交的求情信,他們希望法庭給予一次輕判機會。本席明白家人、朋友感受,但上訴庭已在過往案例講及,假若對年輕人輕判的話,只會令毒販招攬更多年青人加入販毒行列。

至於被告人大律師表示,被告人願意與警方合作,亦曾提交證人供詞等。不過,大律師亦表示,警方認為提交資料用途不大,有關的資料,他們亦已充分掌握。因此之故,本席不會就被告人所聲稱與警方合作作出減刑。

本席先處理第二項控罪。

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6至9年即時監禁。販運75克,量刑起點應為六年零三個月即時監禁。但是,此項控罪亦涉及17克可卡因,因此之故,本席將此控罪量刑起點提升至七年六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此項控罪,他被判處5年即時監禁。

至於首項控罪,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2至4年。販運7.55克,量刑起點應為3年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首項控罪,他被判處兩年即時監禁。

考慮到本案案情及毒品總數,本席頒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即被告人被判處5年即時監禁。

至於被告人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的感化令,本席頒令有關的感化令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