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葵興

Case No.HCMA 1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406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葵興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7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7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其實是一宗小事演變成大事,控辯雙方在巴士上爭執至要上法庭解決。

3.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在案發當日,他和3歲女兒乘坐巴士時,女兒因被昆蟲嚇倒大叫,坐在上訴人前方的上訴人女兒不滿,叫控方第一證人要控制他的女兒,於是站起來責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嘗試解釋事情,上訴人女兒跟着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口水噴到她,把口水抹回控方第一證人的臉上,控方第一證人叫她不要動手,上訴人走出來站在兩人中間,大罵控方第一證人,並說“我話綫腳撞到你得吾得吖!”,繼而用右掌拍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退後閃避,上訴人的手睜打中控方第一證人的右上胸,控方第一證人說要報警,上訴人說“我都可以話你打我啦!”,跟着上訴人坐在地上,扯頭髮、把頭四處搖動、雙腳四處踢、大叫“打人呀!”。警察到達後拘捕了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到東區醫院。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69歲的男士,他當時坐在巴士上,聽到及看到發生的事,但在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時,認為他動作緩慢,很多事情他說聽不到,看不見,記不起,最重要的襲擊動作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站在他面前,所以阻礙了他的視線,控方第二證人只能說出聽到控方第一證人曾兩次說不要動手,控方第二證人亦說出上訴人坐在地上,上訴人的頭部也有碰到他的膝頭。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說的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相似,但協助本庭不大”。

5.辯方沒有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6.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是否可支持控罪時,他知道控方第一證人過往是有刑事紀錄,裁判法官要小心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沒有誇大,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卻幫助不大。

7.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4段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驗傷報告顯示沒有傷痕,裁判法官認為這是可以解釋,因為控方第一證人驗身時已過了2.5小時,裁判法官指出“最少報告陳述PW1向醫生的投訴與PW1在法庭的證言吻合”。裁判法官分析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可信。

8.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布大律師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

9.本席認為值得關注的是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在作出裁斷時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以往相符的陳述(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錯誤地接納及考慮法律上不可接納之證供(inadmissible evidence)。當裁判法官處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問題時,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段亦有提及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到東區醫院,“醫療報告寫PW1當時向醫生作出的投訴與今天的證言吻合,但寫PW1沒有具體的傷勢”,而在陳述書第4段亦重覆提及控方第一證人對醫生所說的版本,可見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供時該點有多重要,因在一頁的裁斷陳述書裏,裁判法官已提及上述的證供兩次,亦是在他處理控方第一證人口供上的版本時指出,因此,本席不能說這對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時沒有影響。

10.第二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及處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指當時上訴人上前勸止他的女兒及控方第一證人的爭執,因此不是上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如布大律師指在上訴宗卷第36頁U行至37頁H行有記載。

11.布大律師亦投訴指上訴人後來跣腳跌倒是出於意外,不是控方第一證人所指上訴人佯作倒地來誣告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宗卷亦有記載。至於裁判法官的裁斷指控方第二證人對很多事情說聽不到,看不見,記不起,是不正確地反映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12.本席參看上訴宗卷,當控方第二證人被問及某一事時,他亦很清晰回答,在關鍵性的問題上,控方第二證人是可以回答的。代表辯方的羅大律師指可能在巴士上,亦因年老問題,會影響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聽覺,所以很多聽不到。但本席找不到證據支持這點,亦不認為在一個普通人來說69歲就如此衰老,聽覺會有如此大問題。

13.本案最主要是依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很明顯,裁判法官在他的腦海中想着該份醫療報告可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最後判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及可靠。這是一個原則上的錯誤,而這錯誤是污染了裁判法官的最後裁決。

14.因此,本定罪是不穩妥,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已繳交的罰款,歸還上訴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元鉞律師行轉聘布喜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