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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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早上11時24分被警員截查下,在他身穿的牛子褲袋內搜出一包內有一顆內含0.01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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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5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62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7月6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7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早上11時24分被警員截查下,在他身穿的牛子褲袋內搜出一包內有一顆內含0.01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2.上訴人認罪時是43歳,以往有8次的定罪紀綠,其中2次是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控罪,2次都被判處入住戒毒所。判刑前,裁判法官索取了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顯示上訴人是一名依賴毒品人士,他是癮君子,建議上訴人需入住戒毒所接受治療。 3.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是一名癮君子,認為他不適宜被罰款,最合適的做法是判上訴人入住戒毒所。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當時有因其他的罪行而在服刑中,但是裁判法官考慮了《香港法例第244章戒毒所條例第6A條》後,認為上訴人服刑的刑期因少於9個月,因此可以判上訴人入住戒毒所。這個做法, 裁判法官明顯是錯誤地詮釋《香港法例第244章戒毒所條例第6A條》。 4.上訴時,孫大律師有提及過往的案例,上訴法官已經十分清楚地指出,判一個正在服刑中的人士入住戒毒所是不適當和不正確的做法。根據HKSAR v So Chi Lung HCMA 888/2004一案,上訴法官引述McMahon大法官在Man Wai Shing案中所說, “The sentences, in my view, cannot be served concurrently. One is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the other is not, it is a rehabilitative order. One sentence is served in a prison, the other is served in a DATC. The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cannot comply with one sentence without being in breach of the other. Further there is no provision which allows the DATC order to be delayed so as to come into operation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在這情況下,So Chi Lung一案的戒毒所命令被推翻。 5.孫大律師亦有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添欽 HCMA 931/2010一案,上訴庭亦裁定在監禁服刑中的上訴人被判入戒毒所的刑罰,原則上是犯錯的。因此在這情況下,孫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6.孫大律師陳詞指原審裁判法官錯誤地詮釋了《香港法例第244章戒毒所條例第6A條》,因為該法例定明,若針對一名犯人的服刑期,若監禁刑期為9個月以下,則戒毒所命令暫緩執行。另一方面,該法例沒有給予任何人士權力將監獄服刑人士暫緩監禁的執行。本席同意孫大律師這個陳詞,因為《香港法例第244章戒毒所條例第6A條》已經清楚說明了。 7.戚大律師亦明確地同意孫大律師的陳詞,她亦認為裁判法官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因此,戚大律師亦同意裁判法官的刑罰應該被擱置。 8.本席需要重新考慮本案的刑罰。本席剛才已經提過,上訴人過往有8次犯罪紀錄,2次和毒品有關。但是正如戚大律師明確地指出,上訴人在戒毒所接受戒毒已經超過2個月。在這情況下,上訴人已經就本案的控罪受到法律上應有的判決,法庭可以考慮即時釋放上訴人。孫大律師亦同意這一點。 9.本席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最公平的做法,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本席撤銷戒毒所的戒毒所令,同時亦判上訴人可以即時被釋放。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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