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添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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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適合擬用作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聆訊時,因較早前另一宗案件被判監禁,正在服刑中。裁判法官考慮案情後,判上訴人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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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93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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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3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08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適合擬用作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聆訊時,因較早前另一宗案件被判監禁,正在服刑中。裁判法官考慮案情後,判上訴人入戒毒所。 2.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指,判上訴人入戒毒所的刑罰在原則上犯錯。 3.代表答辯人的鄭律師精明地在其書面陳詞大網上同意判上訴人入戒毒所是原則上犯錯。本席同意鄭律師此說法。鄭律師亦有提供兩個案例給本庭作參考。 4.本席感謝鄭律師所提供的案例。經考慮該些案例後,本席認為4個半月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扣減,上訴人應被判監禁3個月。 5.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判入戒毒所命令被撤銷。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致行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兆文律師行轉聘陳永石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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