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Wai Yee Acann 訴 City Employment Paradise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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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04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0年第2044號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11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1年7月28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向本席申請批予許可就本席於2011年6月9日頒下之判決提出上訴。 2.在考慮是否批准許可上訴,本席需考慮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es Limited[1997] 1 All ER 840頁一案,在840至841頁的指引,Lord Woolf指出,如果法庭認為沒有真實成功上訴機會才不准許可上訴,但如有其他特別原因,例如公眾利益或需要澄清法律原則,則可批予上訴許可。 3.原告人於2011年7月4日存檔誓章指出她從未解僱被告公司所介紹的外傭,她指是該些外傭誣告她,她要求賠償。 4.她也指被告公司的行為令她精神上,時間上及金錢上蒙受極大損失。 5.事實上,在案件審訊時,本席已曾考慮原告人上述的指控。 6.原告人也指自己從未有用白紙黑字的信解僱該外傭,但事實上她與周在電話交談中知道周及該外傭皆不願意簽該「僱用合約條款」, 但仍堅持要求該外傭簽該文件,否則叫周不用送該外傭到她家, 此行為已在法律上構成單方面終止合約的行為。 7.另在庭上,原告人指在雙方出席調解講座後,周曾要求原告人撤回她在本案的申索以換取該外傭撤回對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指這是「包攬訴訟」的證據。 8.雖然在審訊中,原告人對周已有「包攬訴訟」的指控,但就原告人此證供,仍是新的證供。 9.英國上訴法院Lord Denning在Ladd v. Marshall [1954] 3 All ER 745案的判詞第746頁指出訴訟方如要申請增添新的證據或要求新的審訊,必須符合3個條件:-
10.在此案中,首先,原告人未有解釋為何在審訊時她不提出此證供。 11.再者,此增添證供並不符合上述條件(2),因新的證供只能顯示被告公司對該外傭決定繼續訴訟與否有影響力,但對本案件的結果沒有重大的影響,理由是該等外傭確實有權利向法庭就案件作出申索。 12.故根據Ladd v. Marshall 案的法律原則,本席不宜在此申請對此證供作出考慮。 13.再者, 就此新的證供, 本席也應考慮此是否周提出解決此案的和解交談部份。 14.根據案例Rush & Tompkins Ltd v. Greater London Council [1989] 1 AC 1280, Lord Griffiths等一致同意及指出:-
15.他同時也採用Oliver LJ於Cutts v. Head [1984] Ch 290 案例的部份判詞:-
16.雖然上述法律原則也有不適用的例外情況, 正如Walker LJ在Unilever Plc v. The Procter & Gamble Co. [2000] 1 WLR 2436所列, 但本案件的情況並不適用。故此, 新證供並不能呈堂。 17.事實上, 即使本席同意對新證供作出考慮也不能對本案原告人的上訴勝訴機會有所改變。 18.依據上述分析,本席認為原告人的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未有真實成功機會,因此,本席不批予許可她的上訴申請。 19.鑒於被告人缺席,故本席對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 : 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缺席應訊,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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