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恩 訴 蔡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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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29 號 (原本案件: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編號2010年第15 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7月22日 判決日期:2011年7月2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7月28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慶祥法官2011年1月6日的判決書提出上訴。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2.本席於2011年7月22日根據答辯人的申請命令申請人提交 HK$80,000 上訴訟費保證金。該款項須於42天內存入法庭。其間,申請人的上訴程序將會暫時被擱置。若申請人未能如期提交該筆款項,他的上訴將會被撤銷及需要支付答辯人有關的上訴訟費。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本席評定該訟費為HK$21,000。 3.本席認為案件存有特殊情況需要命令申請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證據顯示申請人有財政困難,若他上訴失敗的話,他是極有可能無力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申請人在其誓章內披露他有財政困難。雖然他指他在明年退休後會獲得一筆退休金,但他在早前存檔的誓章曾披露他需要將一半的退休金給予他的前妻,而另外一半的退休金就會支付給銀行償還按揭。在這情況下,他是無能力支付有關的訟費的。 4.另外,他亦未能證明他的上訴存有極充分的上訴理由,以致本席為免令他喪失實質的上訴機會而不命令他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答辯人是根據一項法庭判決來發出有關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而申請人在現階段未能證明案件存有不公義的情況,以致法庭需要撤銷該份「償債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胡國賢律師行轉聘魏龍傑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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