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翟格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1/201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11.
1. 本庭在今年4月2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翟格先生就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對他作出破產命令的上訴。翟先生在5月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他的動議通知書有一個附件,列出他申請的兩大理由。第一,他聲稱有當然權利上訴,因為爭論的金額超過HK$1,000,000。第二,他的案件涉及整個香港社會的重大利益,應該由終審法院最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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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5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破產案件2010年第1789號) ____________ 有關翟格(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Pacrim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c.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今年4月2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翟格先生就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對他作出破產命令的上訴。翟先生在5月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他的動議通知書有一個附件,列出他申請的兩大理由。第一,他聲稱有當然權利上訴,因為爭論的金額超過HK$1,000,000。第二,他的案件涉及整個香港社會的重大利益,應該由終審法院最後審理。 2.翟先生在5月9日致函上訴法庭的司法常務官,要求在聆訊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時,上訴法庭其中四位法官避席,因為他將會強烈抨擊這幾位法官的判詞。在上次的上訴聆訊,他也曾要求本庭其中兩位法官避席,本庭不認為有任何實際或表面偏頗,拒絕了申請,見4月27日判案書第2段。本庭基於同樣理由,也拒絕他今次避席的申請。 3. 翟先生在7月1日,向本庭提交了陳詞大綱15頁和附件,支持他的申請。 4. 在4月27日的判案書,就破產訴訟的始末及之前有關的民事訴訟,本庭已清楚交待,不再覆述。 5. 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或 (b) 條的規定。 6. 第22(1)(a) 條賦予當然權利上訴。如上訴爭議的事項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HK$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又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HK$1,000,000或以上,提出上訴是當然權利,終審法院須受理上訴。 7. 翟先生聲稱,他持有債權人發給的優先股345,000,贖回價每股應為CAD $1,故符合當然權利上訴的條件。可是上訴法庭在2008年6月4日,在CACV366/2007已對此作出裁定,贖回價只是每股CAD $0.01,上訴法庭也在2008年11月4日,拒絕翟先生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就早被裁定的事項,法律上不容許他在破產訴訟,沒完沒了再次提出爭議。 8. 本庭裁定,翟先生不符合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9. 第22(1)(b) 條訂明,基於以下其一理由,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上訴:(1) 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 (2) 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 至於呈請債權人追討的判定訟費HK$95,032.97,翟先生只是重複他上訴時對本庭的陳詞,他的爭議本庭已在處理上訴時適當地考慮,及作出裁決,見於本庭早前的判案書第18至26段。 11. 翟先生聲稱他提出有關優先股的贖回條款,影響百多名持有優先股的投資者,故此他的上訴涉及重大的社會利益。上訴的命令,是原訟法庭對翟先生作出的破產令,而破產令是建基於翟先生早前敗訴被判須支付的訟費命令。這些訟費命令與破產令,純粹是針對翟先生作出,不涉及他人。 12. 本庭不認為他打算提出的上訴,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行使酌情權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答辯人在這申請的訟費,本庭命令在翟先生的破產產業支付,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欠債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答辯人): 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轉聘羅達雄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豁免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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