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潤林

Case No.DCCC 600/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0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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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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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7月19日下午2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KWOK Wing-l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ONG Ki-tack,由曾鼐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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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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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如下。

2.2011年3月18日傍晚,警員發現被告在將軍澳英明苑明安閣對開的迴旋處的一架汽車上,被告當時正坐於司機的位置,警員發覺他可疑,上前作搜查,在被告的身上搜到合共23包氯胺酮毒品,內有113.05克粉末,含有90.86克氯胺酮,另外被告亦懷有總共100粒藥丸,內有合共0.61克硝甲西泮。

3.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人帶運該些毒品,他說他知道那些是毒品,當日較早時從旺角拿來,這是他第一次替人帶運毒品,他仍未收取酬勞。

4.被告在1989年7月底出生,案發時是二十一歲多,現在差不多已經22歲。他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2007年11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送進戒毒所,2008年4月被釋放出來。被告的背景資料顯示他與家人同住,最後的工作是做搬運工人。

5.辯方律師同意這件案件之中,被告的唯一求情理由,就係他坦白認罪。

6.上訴庭對販運危險藥物都有判刑的指引。這宗案件中,絕大部分的毒品是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例(CAAR 7/2006)及黃日新案例(CACC 126/2007),已訂下明確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監禁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另外,被告亦替人販運100粒硝甲西泮片劑。不過,這100片片劑含有的毒品,只有0.61克硝甲西泮,所以本席的判刑主要視乎本案中氯胺酮份量的純度。

7.90.86克純度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判刑的起點應為六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判監四年又四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