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宗麒

Case No.DCCC 64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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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宗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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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7月2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律師Mr CHAN Hon Piu,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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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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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王宗麒,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1.22克可卡因,而第二項涉及9.05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被告人在其居住大廈梯間被警方截停,在他身上找出本案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然後帶返他在同一座大廈的居所搜查,找到本案第二控罪所指的毒品,另外還有50個可再封膠袋、一個電子磅等物品。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打算將有關毒品賣給其他人賺取金錢,他透露在旺角地方,向一名叫明仔的人購買有關毒品,而明仔問他想不想賣毒品賺錢,他同意並以7,000元購買毒品。明仔並指導他將毒品細分後再賣出賺錢,電子磅是用以秤毒品之用,而可再封膠袋就盛載毒品。他說拘捕時,他正打算將毒品送給其他人,而0.3克可卡因的價錢售400元。

4.被告人現年18歲,過往無刑事紀錄,與媽媽同妹妹一起居住,父母已經離異,不過今天日父母和妹妹都有出席,還有一位社工也到來支持被告人。

5.被告人讀書不成,出來社會做事,從事過送貨工作。律師指,被告人在4月被拘捕之後,一直都被拘留,在這段拘留期間,他深刻反省過自己所做的一切. 律師指,被告人年少無知,受人慫恿才干犯本案。律師同意他年紀小對於這類罪行,也不足以構成有利的求情理由; 律師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份量,以5年作為考慮是恰當。爸爸、媽媽、妹妹和社工分別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

6.對於販運危險藥物,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如販運這類毒品,份量至10克的話,考慮刑期是2至5年。上訴庭亦講過,年紀輕、過往無刑事紀錄,也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7.就你所承認的控罪,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不依從上級法庭所定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兩年作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6個月;第二項控罪,以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3年。但考慮到始終被告人都是年紀輕,在這事件中,本席相信他是年少無知,受到一些不良分子的慫恿,而干犯這嚴重罪行。在這情況下,本席打算就整體刑期不以5年作為考慮,如以5年作考慮的話,最終刑期會是40個月,但本席考慮剛才所講的因素,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即36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