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矅暉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84/2011。
Case No.HCCC 38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8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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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矅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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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1年7月11日下午5時2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照林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廣榮律師事務所轉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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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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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你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你趁受害人酒醉昏睡未能作出反抗時,先向對方上下其手,繼而在未獲得對方的同意下,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本席亦看過剛才律師所呈上的求情信,你的朋友都在求情信內稱讚你是一個樂於助人的朋友,但是你所牽涉的是一宗非常之嚴重的刑事案件,你過往的良好品格作為你的求情理由的比重實際上微不足道的。

在今次的事件中,被告人你並沒有使用武力,此亦非一宗經過精心策劃而作出的強姦案,受害人並非年幼,又或精神或不健全的人士。唯一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地方,就是被告人你並沒有使用安全套,及在受害人的體內射精,這一些舉動都增加受害人懷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

考慮過所有的案情及你律師所作的求情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你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的折扣可以給到你。就你所干犯的一項強姦罪,判處6年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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