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法庭原本安排被告人於今年5月4日到庭認罪和判刑,當日被告人表示希望聘請私人律師,須三個月籌款,本席將案件押後至6月14日提訊,讓被告人向法庭報告聘請律師的情況。6月14日當天,被告人向本席表示仍未籌足款項,但希望法庭再給時間,讓她再申請法律援助。本席表示,這是最後機會,再將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今天,被告人再獲法律援助,仍由原本代表她的孫大律師代表,本席已問過被告人,她滿意現在的安排。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87.44克氯胺酮。
去年7月22日下午七時許,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一隊警員在通菜街175號A 2樓梯間埋伏,趁被告人用鎖匙開門進入該單位時,警員立即上前表露身分,然後進入單位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的房間內發現一個鐵盒,內藏十一袋涉案的氯胺酮,還有一個電子磅、七個透明膠袋和一張紙,紙上面染有微量氯胺酮粉末。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涉案氯胺酮是她的。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總市值約二萬七千餘元。
被告人今年37歲,未婚,有十七次犯罪紀錄,八次藏毒,曾五次判入戒毒所,剛於去年6月中離開戒毒所。她受教育至中四,以前曾當導遊。
被告人呈上求情信,表示後悔,計劃在獄中進修。
販運氯胺酮有量刑指引。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187.44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6至9年。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屢犯毒品案,今次是出獄個多月後再犯,不值得輕判。現以七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一個月。
被告人曾向警方提供資料,但沒有實質用處。雖然如此,本席認為也應酌情減刑4個月。
現判被告人最後入獄四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