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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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8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021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8月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8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亦沒有很大的爭議。 3.控方證據指案發的地方即上訴人所行駛的道路是只准直駛,而該道路有燈號及在地上有標誌顯示是要直駛,但當日上訴人選擇轉右,引致對面方向駛來的一輛的士左轉時要慢駛避開上訴人的車,上訴人當時被控告不小心駕駛。 4.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同意當時在馬路上的標誌顯示是要直駛,但他在道路上沒有留意該些標誌,他當時是不熟悉該路段,看不到路牌,才作出右轉的行駛方向,他亦沒有留意在交通燈上的綠燈是否有綠色箭咀。 5.控辯雙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分析時適當地提醒自己本案並不是不證自明的控罪。其實,上訴人自己的證供基本上已承認了控罪,他指稱他沒有留意到該處的交通標誌。 6.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的結論第27段提及他已考慮控辯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作了事實的分析,亦考慮了當時道路的狀況、天氣、路面、道路的特徵及位置,交通密度及車速,並根據控辯雙方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當時的行爲是構成控罪,而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6段亦指出上訴人未有付出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投訴裁判法官因為上訴人未能留意及遵守交通標誌,錯誤地構成不小心駕駛罪。 8.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並不是因為上訴人不遵守交通標誌而直接指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裁判法官亦考慮了當時道路的狀况、天氣、路面、道路的特徵及位置,才判上訴人入罪。 9.劉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沒有足夠地考慮上訴人當時是不熟悉該路段,而要謹慎地看交通情況,因此忽略了交通標誌。但本席認為這並不是適當的辯護理由,因每一個駕駛者都須要謹慎地觀察道路上的交通標誌。如果一個駕駛者去到一個不熟悉的道路,而他不可以確定當時他是否可以右轉、左轉或直駛,他可以選擇收慢,甚至停下觀看清楚才作去向,雖然這可能會引致後面的車輛受阻礙,但總好過冒險作一個愚蠢的做法。 10.本席同意李律師所說上述理由是不成立,只是可以作為求情的說話。李律師很正確地在他的書面陳詞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
11.在本案而言,有一位的士司機便被上訴人駕駛的態度所影響,這正正是屬上述條例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12.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斷,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志强律師行轉聘劉智慧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