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彥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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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8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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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被告承認於2011年2月5日,在沙田田心街巴士站附近行跡可疑,警員上前搜查並在他左褲袋內搜獲一個膠包,是內含16.68克氯胺酮的27.13克粉末。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替別人運送毒品賺取金錢。錄影會面下,被告更進一步承認於蘭桂坊遇上一男子要求他協助運送毒品到沙田,可獲酬勞300元,而該些毒品市值約3,000餘元。 3.被告現年24歲,過去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方大律師求情,指他父親患有鼻咽癌、母親下肢亦常感痛楚、妹妹亦患上先天性心臟病,被告感到整個家庭經濟擔子落在他身上,在壓力下更沾上毒癮,替別人運送毒品,被告感到非常後悔。其父親及妹妹均到庭支持,並致函代為求情,被告亦明白必須戒除心癮,已找靈愛中心協助,該中心及更生會亦致函表達願意協助被告改過自新。方大律師亦指被告即使被判監禁,出獄後也會找該些中心協助。陳詞中也指出,被告被搜獲只一包毒品,本可抵賴只為自己食用,但他承認案情,非常坦白,與警方充分合作,希望予以輕判。 4.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HKSAR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年一案已訂下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可判以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16.68克,應判以4年多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以及其背景、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坦白招認販運毒品等。本席認為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是合適的,被告認罪後減為32個月。因此,被告正式被判以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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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