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顯樂

Case No.HCCC 17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7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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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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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1年7月18日上午9時5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啟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新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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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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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蔡顯樂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已經認罪,同埋承認案情之後,交付嚟高院嘅原訟法庭判刑,今朝被告人喺本席席前亦都係再重申佢係認罪,亦都再一次承認咗案情。

被告人承認嘅案情就顯示,喺案發嗰日,被告人就畀差人睇到佢離開喺竹園邨一個單位─竹園邨就喺黃大仙。當時佢形跡可疑,就畀差人截停;跟住差人帶咗佢返到去嗰個單位度去搜查。搜查嘅時候,就喺佢屋企個房一個木櫃入面,搵到有十三個可以再封口嘅膠袋,後屘驗過之後就發覺係共有776.34克氯胺酮嘅936.17克混合物,同埋仲有八十個係空嘅可以再封口嘅膠袋,仲有一個電子磅添。咁係拉咗個被告,就同埋喺警誡之下,被告就承認話因為冇錢,咁幫人運呢個氯胺酮。後來,差人就同個被告人有個錄影會面,喺個錄影會面,被告人就畀咗一啲嘅詳情,就話喺個酒吧嗰度就遇咗個人,花名叫「巨人」,咁呢個「巨人」就係話畀1,000鈫呢個被告人,被告人就係幫佢賣呢啲氯胺酮;後屘就係喺某個地方,同一個佢唔識嘅男人見面,攞咗四包氯胺酮返屋企。返到屋企之後,佢就將其中一包就再分開做九包細包,咁分咗之後都未賣到,就已經係畀差人拉咗。

被告人嗰個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人而家係19歲,就唔係冇案底,已經喺2004年因為偷嘢有一次案底,嗰次被告人被判感化14個月。跟住就喺2008年有一次藏有或者管有危險藥物,嗰次就去咗更生中心。最後一次就係傷人罪,就係今年嘅5月,嗰次就直情送咗去教導所喇。

喺求情嘅時候,被告人你嘅代表律師蘇律師就話畀本席知,你對於今次干犯咗呢個罪行已經非常之嘅後悔,亦都同警方通力合作,將你所知道有關呢個「巨人」嘅資料話晒畀警方知。不過唔好彩,到而家都冇消息話,即係你嗰啲資料係令到佢哋拉到「巨人」咁,就未有嘅。被告人你亦都係透過你嘅律師話畀警方知,隨時你都係好願意去協助警方,畀更多嘅資料畀佢哋偵緝案件。咁而蘇律師亦都話畀我聽,你點解會係咁等錢使呢?因為你媽媽嗰個醫療嘅狀況係有呢個胃癌,不過就冇任何嘅醫生報告去支持你呢一個講法。

被告人你自己亦都寫咗封信畀我,信嘅內容基本上就係話你係非常之後悔,亦都知道自己做錯咗嘢,就都係願意係承擔嗰個後果,接受判刑。咁亦都好後悔點解喺當初做呢樣嘢之前唔諗清楚個後果呢?不過而家都已經後悔莫及,咁就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被告人你,等被告人你可以早日出嚟同屋企人係再團聚。

咁喺上訴庭一件叫做許守城嘅案件已經係頒下咗判刑嘅指引,就氯胺酮嗰個量刑起點要喺邊一個範疇,咁因為今次被告人你所牽涉嘅氯胺酮係去到776.34克,所以就喺600至1,000克呢一個嘅範疇。咁而600至1,000克,根據頭先所講嗰個指引,嗰個量刑起點係12至14年。

咁喺今次呢件案件,當然除咗776.34克呢一個嘅份量之外,我仲要考慮埋其他嘅情況。咁我考慮到你就唔係話呢個集團嘅主謀或者主腦,不過另一方面,你又唔係凈係幫人帶咁簡單喎,即係你都可以講話即係俗啲講「小拆家」,因為你拎咗返去嗰四包,其中一包你拆開做九包,然後先至會去賣畀人,相信結果你賣唔成,咁即係你參與程度多過就咁幫人帶一啲嘢。不過呢件案件就唔涉及國際性,同埋亦都睇唔到呢件案件係話牽涉到16歲以下嗰啲好年輕嘅人,所以我會考慮咗呢幾方面嘅情況。而喺你自己嘅背景嗰方面,我又要考慮埋你唔係初犯,仲要有一次係同毒品有關嘅案底添。當然,我亦都明白到嗰次係管有毒品,唔係有相同販運毒品嘅前科,而嗰次亦都好明顯就因為你年紀輕,所以就係判咗你去個更生中心嘅啫。

我考慮晒頭先所講嗰啲所有嘅情況、案情,同埋你嘅背景之後,我都係認為一個12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㗎喇。被告人你係話有畀到呢一個幫助畀警方喇,即係話關於「巨人」嗰方面,頭先已經講咗喇,即係唔好彩,你畀咗啲資料,警方都唔能夠係話去拉到呢個「巨人」,定係點樣,所以喺判刑呢一方面,我就係唔可以考慮話你已經係實質上畀咗協助畀警方。變咗成件案唯一嘅求情理由就係你認罪。咁你喺咁早嘅時候已經認罪,當然我係會畀你一般嘅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以12年為量刑起點,減咗三分一之後,判刑就係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