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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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6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6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鄭少杰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4月25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G288號鋪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7.82克氯胺酮的23.67克粉末。 承認事實 2.於2011年4月25日約21:50時,警務人員要求在坐一輛停泊在牛頭角淘大商場G288號鋪外的私家車內的被告人下車,接受搜查。被告人下車後試圖逃跑,但為警務人員所攔截。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內找到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九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17.28克氯胺酮的23.67克粉末。 3.在拘捕及警誡下,和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替一名叫「老細」的人,把這些危險藥物運到淘大商場,報酬為300元,但仍未收取,他於等待「老細」的電話時被拘捕。 4.涉案的危險藥物街頭價估計為3,159元。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與危險藥物無關,最後一次於2005年7月11日因管理賣淫場所被判處12個月感化命令。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24歲,在中國出生,於1997年移居香港,曾接受中二教育,未婚。他3歲的時候父母離異,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因此對父親完全沒有記憶。 7.被告人原為一麻雀館的接待員,每月收入約為13,000至15,000元。他因為突然被解僱及與女朋友感情出現問題的雙重打擊下,愚蠢地觸犯本案。 8.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對觸犯本案,以致影響自己前途及令親人傷心而感到非常後悔。他指自己是因為事業和感情問題而犯案,要求法庭輕判。 9.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強調,被告人的刑事紀錄與危險藥物無關,及被告人自2005年開始便沒有再犯法,只因為上述的特別情況才觸犯本案。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0.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的罪行已經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正如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正確地指出,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10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17.82克氯胺酮,因此,判刑起點應為約四年四個月監禁。 11.被告人雖然有刑事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相同,及他於2005年後就沒有再犯案,由此可見,被告人曾努力改過自新,做一個守法的人,但他最終因感情和事業上的挫敗而再犯案。本席必須指出,這並不能作為犯案的藉口,亦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本席因此採納這刑期作為判刑起點。 12.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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